本报讯 近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补强、完善证据体系,精准指控犯罪。
2024年4月12日晚8时许,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行驶至马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其孙子小天)相撞,致使祖孙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驶离现场。祖孙二人被路人报警后紧急送往医院,经曲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小天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曲沃县公安局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沿路监控,锁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并将其抓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8月9日,曲沃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提请曲沃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期间,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存在颇多疑点:一是公安机关调取的该十字路口的监控视频因距案发现场较远,无法看清两车相撞,仅能证明刘某驾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且在案发地车辆有明显向左打方向的轨迹;二是根据沿路监控显示,刘某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将车开往某石料厂卸货,该石料厂的监控显示刘某在入厂时和入厂后两次持手电筒对车辆右前方及右侧轮胎进行检查,对车辆另一侧并未检查;三是沿路监控显示刘某驾驶的该车辆进石料厂时是红色座套,卸货出来后车座上未见红色座套。检察官针对上述情况对刘某进行讯问,刘某虽承认案发时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但坚称该车存在视野盲区,不知道发生事故,更谈不上肇事逃逸。
本案中,刘某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驶离现场?案发时车辆碰撞部位是否在车辆盲区范围内?刘某关于视线盲区的辩解是否属实?事发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情节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检察官认为,目前仍然缺乏客观证据证实刘某主观上明知发生事故还逃离现场,在卷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要查清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验证刘某所述是否属实,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方式进一步补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2024年8月10日,侦查机关根据检察官的补查要求,通过做侦查实验查明车体碰撞部位在驾驶人视野范围内,不属于视野盲区。此外检察官针对刘某拿手电照车辆、扔座套这一细节,自行补充调取了案发当天刘某的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并与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比对,最终查明刘某拿手电筒照车辆、扔掉座套的时间均是接到车主让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电话后。
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刘某明知发生事故,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驶离现场,应当认定为逃逸,刘某的辩解均不能成立。目前,相关证据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刘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2024年9月15日,曲沃县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期间,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刘某终于如实供述其撞人后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刘某家属在法庭审理阶段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曲沃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两年。
该案系曲沃县检察院立足职能,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把每一个检察环节的具体案件打造成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优质“检察产品”,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司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