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奔波解纠纷、检察温情暖人心”“检察为民办实事、民事和解促和谐”。前不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被告各持锦旗,向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感谢。至此,一起长达5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画上圆满句号。
特殊事由 被告一审缺席
“2021年,我向张某借了14万元,在他向法院起诉前,我已累计给他偿还了11万余元,可法院还按14万元的本金让我偿还。”2024年10月8日,申请监督人史某某向接访的检察官诉说。
在检察官的循序引导下,申请监督人史某某讲述了借贷事实的原委。史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21年6月29日和7月20日,共向原告张某借款14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自2021年7月20日起,史某某每月不定期地向张某偿还数额不等的借款,截至2022年5月16日张某向法院起诉时,史某某已向其偿还金额累计11.6万元,并向该院提供了还款明细。
“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时,我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史某某说。
收到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史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相关案卷,经初步调查核实,史某某的监督申请符合该院的受理条件,且该案可能存在史某某申请监督的情形。
原告举证 案情错综复杂
“我与史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远不止襄汾县法院审理的这笔借款。”2024年10月10日,检察官在向张某了解借贷事实时,张某说。
随后,张某向检察院提供了两份关键性的证据:一张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的5万元借条及史某某出具该张借条时的照片;一份2021年7月1日张某向史某某转账27500元的微信转账明细,并称该次借款金额为3万元,当时还给了史某某2500元的现金。
检察官向原告张某出示了申请人史某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让其对案涉的偿还金额进行逐条核对。张某核对后,对明细中史某某向其转账的两笔3万元还款不予认可,认为该两笔还款不是史某某向其本人的还款。
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比对后,检察官发现,张某提供的2021年7月1日向史某某转账27500元的微信号与史某某提供的证据明细中张某的微信号非同一微信号。
“难道原告张某有两个不同的微信号?”检察官产生了怀疑。
抽丝剥茧 案件真相渐现
循着这样的细节,检察官围绕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新一轮深入调查。结果发现,2021年7月1日,张某向史某某微信转账27500元的证据中,该张某并非原告张某,而是与原告张某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张某。且通过史某某与案外人张某的银行流水明细发现,案外人张某与史某某之间仅有一笔交易明细,即2021年7月1日,案外人张某通过微信向史某某转账27500元后,史某某于同年7月3日又将该笔钱转至案外人张某银行账户。关于原告张某陈述的在向史某某转账27500元的同时,还借给史某某2500元现金的事实,史某某提供了借款时本人不在当地的证明材料,不存在现金借款的事实。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检察官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甄别。经对案件的层层深挖,检察官也厘清了案件事实:2021年,申请人史某某向张某借款14万元,在暂不清算利息的情况下,截至2022年5月1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史某某已向张某累计偿还11.6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4万元”的民事生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一波三折 达成民事和解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襄汾检察机关本应按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抗诉,但检察官在履职办案中,敏锐捕捉到史某某在明知其不会胜诉的情形下,屡次通过妻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背后,隐藏着史某某不愿透露的心声——保护其被法院查封的房产。
为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官充当起“和事佬”,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阐释了提请抗诉和民事和解的利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在检察监督环节达成和解协议。
“我们办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在履职办案中,不仅要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要让当事人深切体会到检察温情、社会温暖。”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倾情调解下,史某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史某某向原告张某分期支付7.5万元,之后,双方之间再无民事纠纷。目前,史某某已将首笔还款1.5万元交至张某。
“和解就是最优解,襄汾县检察院以‘优’解‘忧’,用民事检察的柔性监督手段化解了纠纷难题,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为全市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经验。”临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新宇对该案评价道。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尉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