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法润老兵④】“娘家人”解心结

——退役军人王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化解小记

  •   2024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在我省部署开展“法润老兵”(山西行动)专项行动。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报开设“法润老兵”专栏,刊登“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用法普法、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退役军人王某的父母分别在2003年、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六子二女共八个孩子。王某父亲原在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拥有宅基地院落一处,1966年卖于同村的刘某。2003年,刘某儿子与王某父亲签订退房契约,约定该房产折价7000元,重新卖于王某父亲。但在该契约中,是由王某在受房人一栏签字捺印。后该房产由王某父母居住并实际占有,直至去世。
      王某父母去世后,王某作为长子负责打理该房产。2017年7月12日,王某爱人牛某与晋源区某村村委会签订《太原市迎宾路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宅基地产权置换协议书》,就上述宅基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达成置换协议,约定用价值共900075.86元的现金及房产,置换该宅基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王某其余兄弟姐妹得知该情况后,认为该房产系父母的遗产,应当由八名子女共同继承,并于2018年6月将王某及其配偶牛某诉至法院。后经审理,两级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认定该宅基地为王某父亲遗产,应由八名子女平均分配。在判决中,对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现金补偿、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过渡费和置换安置房货币补偿等依法按份分割完毕,但对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安置房(面积165.05平方米)、停车位和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过渡费未依法分割。
      2024年2月2日,王某兄弟姐妹就之前未分割的财产再次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王某及其配偶牛某、第三人晋源区某村村委会,要求分割后续遗产,故发生纠纷。
      王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情绪一度比较激动,认为该宅基地本就是当年自己出钱所买,只不过是借用了自己父亲的名义,结果一次又一次被诉至法院。王某年事已高,内心觉得十分委屈,专程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娘家人”诉苦:“之前父母亲还在的时候,老院子不值钱,大家谁也不惦记;如今拆迁了,大家三番五次来找事,让亲亲的兄弟姐妹们也闹得不能相处。”值班人员听取王某情况后,判断这件事虽然不属于退役军人业务范畴,但可以通过法律服务为王某提供帮助,于是就指导王某在“法润老兵”小程序上登记提交服务申请。王某对此也曾有所疑虑,担心自己作为被告,涉及的还是一般人不愿意搭理的家务事,“法润老兵”是否会受理自己的申请。然而在提交服务申请的当天,王某就收到了律师志愿者的来电。在仔细核实了相关情况后,律师志愿者表示,王某属于“法润老兵”专项行动的服务对象,案件性质并不会对公益法律服务本身产生任何影响,只要当事人同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可以为其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法润老兵”用实际行动打消了王某的顾虑。
      受理案件后,律师志愿者从王某的案情实际出发,认真开展分析研判。在反复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认为王某的案件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一件涉及分家析产的家务事,但更是牵扯当事人巨大精力、容易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实际影响的烦心事,所以,不能把该案件当作单纯的经济纠纷类案件来处理,而是应当从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更加注重维护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与王某沟通案情时,律师志愿者阐明了自己的办案思路,王某对此深感认同,说道:“如今,父母亲已经不在了,我是家中的长子,真心希望家里能够和和美美,实在不愿意看到家里人闹成这个样子。”达成基础共识后,律师志愿者和王某主动约见了他的兄弟姐妹,并亲自走访了案涉地村委会,表达了愿意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想法。同时,针对王某对诉讼存在的抗拒心理,律师志愿者也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对其进行普法说明,让王某认识到,如果家庭出现纠纷,在没有合适途径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化解矛盾,也是一种比较公平公正、富有权威性的办法。通过“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的不懈努力,让王某进一步打开了心结,也对彻底解决家中的遗产继承矛盾充满了信心。
      由于案件涉及的原告较多、涉案标的房屋估价不易确定等因素,案件最终未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为争取矛盾实质性化解,律师志愿者走访了案涉地村委会,说明了王某及其家人愿意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的意愿。对此,村委会也作出承诺,表示目前诉争财产属于遗产,只要法院有明确的判决,各相关当事人也没有异议,可以马上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各方面达成共识后,律师志愿者也向主审法官表达了案涉各方的积极意愿,并主动配合法院做好王某及其家人的工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将诉争财产平均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且诉讼费也由八个被继承人平均负担。由于前期已经做好了相关思想工作,王某及其配偶牛某、王某其他兄弟姐妹、村委会三方都对该判决书表示认可,均未提起上诉,从而为这一困扰王某一家人多年的烦心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不能预设工作“立场”,而是要牢固树立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退役军人化解涉法矛盾纠纷提供途径。本案中,对于身为被告的王某,一线退役军人工作人员没有“一推了之”,而是从服务好、保障好退役军人的高度出发,积极引导其通过申请“法润老兵”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纾解心结、解决问题,让退役军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尊崇尊敬。
      本案中,王某作为家中长子,在父母去世后负责家中老宅的管理,按当地风俗习惯具有该房产的天然继承权。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儿女对遗产具有相同的继承权。当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时,有的人也会因此产生一些心理和情感上的不适应。面对这种情况,就要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引导退役军人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个人、家庭乃至全社会的重要性,自觉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心理预期,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主动性。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王某反复强调当初购买案涉房产的钱款系自己所出,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对于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当事人都需要用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广大退役军人要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保留好日常工作生活及重要活动中的一些必要证据材料,防止随着时间推移而导致一些事情“说不清”,从而导致在维护权益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被动。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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