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通利渠告示碑》背后的法与理(下)

  •   两块碑,两篇碑文,一官方,一民间,同一事件不同角度,同一主题不同目的,自然也就蕴含着不同的法、不同的理。官家处理事件的总体原则是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具体处理手段先是调查事件过程,暂且安抚双方,然后寻找旧制,确认旧有规则的权威性,使事件得到平息。但为“以儆效尤”,往往要对引发事件的肇事者施以刑罚,杀鸡给猴看,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民间处理事件的原则往往随着自身诉求各有不同。上三村渠长作为乡民信赖推举的用水代表,要维护自己高大的形象和在百姓中间原本拥有的威望,就必须迁就乡民,乡民由是更加有恃无恐。上三村违规用水事件不断发生,下游十五村心知肚明,总指望借助违规事件的发生,由官府对这一事实进行确认,上三村不断打差边球,十五村不断寻求法理上的突破,通利渠不断在违规与抗争之间恶性循环。
      在古代,一般来说,碑刻告示就是乡村治理的法条。通利渠沿岸十八村,出于足量用水的目的,各村都将对自己有利的条规勒石刊刻,以彰显争取自身利益的武器,抑或当作应对官家裁判的历史依据。官与民、民与民之间关系的调节,构成了整个的社会机制。法条上的一个极其微小的疏忽,往往促成民间巨大的利益纠葛乃至暴力纷争,因此,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成为推进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关键抓手。1960年,当地政府组织大量人力在通利渠以西、地势更高的丘陵地带修建了一条贯通临汾地区南北方向的“七一渠”,灌溉问题迎刃而解,加上深井钻探,水案不再发生,人们再也不需要告示碑了,这就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成果。但是,生产力的改善可以消解某类或某些领域争讼的发生,但无法根本消除人与人之间类似矛盾的产生。就大清康乾时期而言,通利渠沟首迁移,原来的上三村特权消解,官府只要就这一变化明确再三,刊刻勒石,也许矛盾早就消化了。可从来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一个明白的董绅又过度相信人性之善,指望“上三村”自行执行新的裁决,可是,道德约束永远比不上利益的诱惑。人类社会发展契合“木桶效应”,文明程度取决于生产关系的变化。顺应时代发展,及时调整规则,这应是两篇“通利渠告示碑”文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宣
    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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