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蓬勃发展的时代,人人都有机会拥抱财富与梦想。但总有些人心怀侥幸,在利益的诱惑下逐渐迷失自我。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某电商平台店主张有才(化名)因销售假冒“古井贡”白酒被判处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8000元。
据了解,被告张有才(化名)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酒类专卖店。2023年起,他开始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假冒“古井贡”品牌的白酒进行销售。这些商品使用了与正品高度相似的“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等商标标识,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2024年7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在对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销售的产品存在异常。经专业鉴定,确认这些商品的包装、瓶盖等细节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随后,该公司将张有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这种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忻府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侵权商品在平台上流通。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经营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
通讯员李佳妮 王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