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外出是参加应急救援、防汛救灾等公益活动,但外出请假却不能及时审批,致使多项救援任务无法参加。”今年4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向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说出了自己的难处,并希望可以同意他经常性跨市、县参加应急救援任务。
2024年5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陵川县,如确需离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然而,刘某系某公益救援队队员,经常参加各类应急救援任务,有时还需到县外执行任务,应急救援任务难以提前预知并提交申请。
“刘某在入矫后认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矫教育学习,主动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社区矫正情况良好。”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的表现予以肯定。
“刘某具备电台操作、汽车维修、救护等多种专业知识和相关证书,参加任务积极、业务专业熟练,是我们救援队的业务骨干成员。”承办检察官在救援队办公地点现场走访时,救援队负责人和队员对刘某平常表现给予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刘某多次因参与救援任务向司法所申请外出请假未获得审批,其在县域范围内参加的救援活动未认定为公益活动。同时,承办检察官还调取了社区矫正对象自愿参加火灾救援任务等公益活动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对象自身价值,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人性化,4月29日,陵川县检察院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依法优化外出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在外出期间灵活调整签到时间和监管方式,保障正当需求;科学界定公益活动范围,建议明确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公益属性,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服务时长认定范围,对表现突出者,应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构建“矫治+融入”协同机制,建议与公益救援队等社会组织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估,提升社会效益;发挥社区矫正对象专业特长,建议充分挖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社区矫正对象潜力,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教育师资库,对积极参与授课者给予考核奖励,创新教育帮扶模式。
近日,陵川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检察机关答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通过搭建“公益+矫治”联动平台、构建多方协同帮教机制、开辟社区矫正“绿色通道”等创新实践,破解矫治难题,激发社区矫正对象内生动力。5月28日,陵川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社矫对象讲堂,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结合自身专业进行授课,受到表扬奖励。
“现在参加救援时外出审批流程更加灵活,而且参加救援任务还能认定为公益活动,也能结合自身特长跟大家分享心得,我感到非常荣幸,我将继续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认真改造、回报社会。”刘某激动地说。
据了解,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服务的便捷性明显提升,累计服务时长突破千小时,多名社矫对象从“被动参与”转为“主动奉献”。
“社区矫正不是‘关起来管’,而是‘带着温度矫’。”承办检察官表示,通过以矫助矫的正向引导机制,推动社矫对象从“管控对象”变为“公益先锋”,公益组织从“旁观者”变为“矫治同盟”,社会治理从单一管理变为多元共治,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以善行促新生,既彰显法律刚性,更传递司法温度。
本报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李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