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守一城青绿 护一方净土

——忻州市两级法院全面加强环资审判工作扫描

  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传捷报。由该院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此案例从去年入选最高法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再到如今成功进入系统法库,厚积薄发的背后,正是忻州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审判理念的最好体现,也是对做精做实司法职能的生动诠释。
  “近年来,忻州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一方面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另一方面不断延伸保护触角,形成了全域发力多元共治的良好态势,在打造美丽山西‘忻州样板’中不断展现出司法新担当、新作为。”忻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栗向东如是说。

示范引领
打造环资审判特色品牌

  “绿色,是忻州发展最鲜明的底色。忻州中院连续3年发布14个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各方’的原则,务求案件审理经得起各方法治考验,能够对当地环境资源保护产生积极深刻的影响。”谈及典型案例发布可感、可观、可期的意义,忻州中院分管环资审判的副院长赵海生对记者说。
  忻州市五台县某村村委会与第三人张某某、郭某某签订《林权买卖合同》约定:因硬化通村路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经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的220亩林地作价2.5万元,转让给张某某、郭某某经营,经营期为30年。后该村村民安某某等54人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未依法公示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林地承包给他人,严重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为由,请求确认《林权买卖合同》无效。
  五台法院一审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依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某村村委会与张某某、郭某某订立的《林权买卖合同》实为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该村约有村民100人,未选举村民代表。同时,根据张某某、郭某某提供的出卖案涉林地时干群会议记录显示,当时仅有10人参加会议并签字按印。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未按法定的土地承包程序进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案涉《林权买卖合同》无效。宣判后,张某某、郭某某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与审理该案的忻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连林梅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类案件中,不仅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还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法律适用的示范和法治宣传的深化,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引领作用。
  据了解,目前忻州市两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法庭2个、文化保护法庭1个、环境资源审判团队11个,依法审理了一批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向社会传递出司法保护环境的强烈信号。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某诉偏关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入选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采矿案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恢复为先
探索生态司法修复新路

  “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用好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质化,这是我们忻州环资审判工作引以为傲的亮点之一。我们通过判后回访、检查监督、持续跟进、深挖根源、逐案落实,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合规、绿色经营,不断调整升级环保技术和生产结构。”曾参与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建设的忻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亮说。
  原平市某村,因某铝业公司在铝土矿提炼氧化铝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赤泥堆积,形成占地1840亩、总库容约1664.3万立方米的赤泥库。大量的赤泥露天堆放,不仅影响了生态环境,还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威胁。某环境研究所针对该赤泥库露天堆放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忻州中院以系统治理、生态修复为目标,主动引入技术专家论证,引导双方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省高院、忻州中院定期回访、持续跟进,协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历时5年投入1亿余元高标准完成了案涉赤泥尾矿库闭库工程。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打造绿色发展产业集群,将“生态包袱”转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昔日沙尘滚滚、扬尘漫天的赤泥库,如今已变成千亩草场,一眼望不到边的绿,在炎炎夏日吐出清凉的气息,沁人心脾。2024年6月,忻州中院、原平法院共同在修复现场设立赤泥库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同年,该基地入选人民法院“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
  在忻州市忻府区三交镇某村,山间树木郁郁葱葱,仿佛是大自然的绿色屏障,守护着村庄的宁静与安详。但曾经,村民们为追求一时利益,滥伐树木、破坏山林,当地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2022年,忻府区人民法院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在该村召开生态修复公开执行现场会,让盗伐、滥伐林木的被告人当场悔罪认罪,并联合区检察院、镇政府设立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复绿基地。
  据介绍,忻州市两级法院深入探索恢复性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异地补植等机制创新,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发布生态修复补植令、制发司法建议、设立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复绿基地等方式,率先蹚出一条集刑事惩罚、生态修复、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于一体的环资审判新路子。

区域共治
推动协同治理共建共享

  作为黄河入晋第一市,忻州区位临近全国“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对接“北方防沙带”,处于山西生态功能区的核心区,是拱卫京津冀和黄河流域生态安澜的重要屏障。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往往牵涉多地、多领域,需要打破‘条块分割’,通过多方协同、精准施策,与兄弟法院、行政部门、社会力量构建协同共治格局,才能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在忻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聂瑞婷看来,只有打破地域限制,联合联动,环资审判方能威力凸显。
  聂瑞婷说,忻州中院与吕梁中院构建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共同签署《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备忘录》,坚持以环境资源综合治理为目标,以专业化审判为抓手,以区域间司法协作为支撑,共同推动两地行政、司法良性互动,实现区域间环境保护资源共建共享。他们还受邀参加黄河“几字弯”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议、环太行山四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暨研讨会、陕甘宁蒙晋五省区毗邻中级人民法院古脊椎动物化石司法保护联席会议等,商讨构建跨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环境区域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发展。
  同时,忻州中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建设,先后建立了汾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河曲黄河湿地司法保护基地、芦芽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五台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形成了具有忻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延伸触角
构建人文资源保护格局

  东汉设置九原县郡开启治理,明清成为“晋北锁钥”军事重镇,万里茶路写就悠悠晋商传奇……忻州一直是中华文明多元交融的见证者与参与者,不仅文旅资源富集,历史底蕴同样深厚。
  2025年,宁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损毁长城遗迹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白某霈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后,宁武法院向宁武县文物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宁武县文物局积极回函进行专项部署,并联合县博物馆、县文旅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关注历史、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我们不仅关注地下的,还紧盯地上的,就是要向社会传递一种鲜明导向——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文资源,都是人民法院矢志不渝的保护方向。”连林梅说,忻州市两级法院从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倾力而为,到对文化资源保护的风物长宜,表现愈加自信。他们全面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于去年8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佛光寺发布《司法保护令》,以司法之力为文物古建筑披上“铠甲”。该《司法保护令》系我省首例针对文物古建筑制发的《司法保护令》,也是忻州市两级法院积极适应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司法需求,深入探索保护路径的有力举措。此外,忻州中院还向忻州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管理教育的司法建议书》,为司法建议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贡献出审判智慧。

本报记者杨锐赵丽 通讯员温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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