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想靠污染环境赚快钱?

——一男子黄河边偷倒危险废物落得“人财两空”

  万荣县是汾河汇入黄河的最后一道关口,在这里,黄河水和汾河水相互交汇,形成泾渭分明的景象。一天清晨,某村村民老李被一阵呛人的气味熏醒,那味道像刀子一样剐着鼻腔、直冲脑门。他来到村里那片被塑料布覆盖的土场,这里堆着小山似的“垃圾”,此刻,正在晨光里泛着诡异的白光。几个月来,这味道已成了村民们呼吸的“刺”,一到下雨天,混杂的泥水渗出,在地面留下一道道污痕。
  时间回到半年前——这天,万荣县的袁某接到一个电话:“有批铝灰,你那儿能‘消化’不?每车给你400块。”袁某脑子里飞快盘算着,这可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他嘴角勾起一抹诡笑:“我有地方,只管送来吧。”
  于是,一辆辆满载着铝灰的车辆在深夜驶进万荣,废弃厂房、空地、土场,都成了铝灰的“栖息地”。这个村子没地儿放了,就拉往另外两个村子堆放,袁某的“好处费”也从每车400元涨到了1400元。
  一个个安静的夜里,载着铝灰的货车在马路上拖出蜿蜒的印迹,仿佛是大地被撕开的一道道伤口。难闻的气味熏得人眼泪直流,喉咙火辣辣地疼。越来越多的村民觉得不对劲,随即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
  了解情况后,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立即与乡政府干部赶赴现场调查,市县两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封控了铝灰堆存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袁某立案查处。经查,这些散发着刺鼻气味的粉末正是铝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将电解铝、再生铝企业产生的铝灰渣纳入名录,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这些危险废物对当地的空气、水、土壤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污染和威胁?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鉴定程序。经鉴定:堆放的固体废物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尚未对土壤、地下水产生影响,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但是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为防止损害扩大,生态环境部门找到了2家具备危险废物存放条件的企业,联合乡政府及时对3个村子堆放的1.4万余吨铝灰进行了转运处理,后续,这些铝灰将作为企业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对于清运后现场遗撒铝灰以及沾染铝灰的土壤,交由第三方公司按照危废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随后,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以袁某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万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从外省收集铝灰,运输至万荣县非法倾倒堆放约1.4万余吨,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造成转运清理及处置铝灰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
  根据“两高”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个案子中,袁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铝灰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黄河干流及流域水、土壤、大气等倾倒排放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
  万荣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本案审判长薛印端介绍:“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法院将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同时,根据案情,依法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因此,万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60余万元予以追缴。及时转运、处置固体废物,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法院认为,对于袁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袁某支付铝灰转运、鉴定、检测、处置等费用1038万余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于这种在黄河流域跨省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追责!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云芳讲道:“通过这个案子,一方面展现法院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使企业合法开展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助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提起上诉,运城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村子里又恢复了往日的安宁,空气中再也没有刺鼻的味道,炎炎夏日,村民们摇着蒲扇,聊着家长里短。

通讯员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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