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帮信犯罪呈现易发多发势头,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方向确定、证据收集固定、办案周期锚定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和不规范,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就是要精准发力,确保案件移交规范、起诉准确。”
“我们要通过个案中发现的问题,推动类案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以小见大。”
近日,在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一场有关帮信犯罪检察业务管理的分析会正在进行当中。主办检察官回溯办案过程,复盘流程节点,寻找打开堵点的“最优解”。
很快,襄汾县检察院组建专项攻坚团队,依据案件特点和法律规定,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帮信犯罪的办案指引,明确办案各环节的操作规范、责任主体与时间限制,大幅提升了整体办案效率与质量。
今年以来,襄汾县检察院以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为目标,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积极探索有益路径,为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提供了基层实践。
以业务管理“风向标”
锚定司法责任履职靶向
“业务管理需借助深度的数据统计分析,精准把握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与重要业务态势,从而为科学决策和高效业务指导提供有力依据。”襄汾县检察院检察长权建威一语道出了业务管理的重点。
襄汾县检察院通过定期组织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会,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携手,深度剖析业务数据的动态变化,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在业务领域线索移送渠道方面,该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数据壁垒与工作隔阂,强化一体履职理念,构建各方参与、各尽其责的“大管理”格局。结合工作实际,该院优化完善《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办法(试行)》,制定统一的线索移送标准与流程规范,实现线索的快速流转与高效处理。同时,定期对线索移送与办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以案件管理“全链条”
夯实司法责任运行根基
“案件管理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需要从案件分配的源头开始,到流程监控的全程把控,再到结果公正的严格保障,形成一个严密、高效的管理闭环,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位检察官。”在权建威看来,案件管理贯穿办案始终,容不得一点马虎。
在案件分配环节,襄汾县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案件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遵循随机轮案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检察官的专业特长、过往办案业绩等多维度因素,实现案件的科学、合理分配。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院启动“指定分案+团队协作”模式,由入额院领导或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检察官担任主办,并组建涵盖不同专业背景成员的办案团队,共同攻克难题。同时,建立健全案件分配异议处理机制,畅通检察官的申诉渠道,保障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在流程监控环节,该院精心设计《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流程图》,建立“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全方位监控体系。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受理、办理的所有案件及其各个流程节点进行日常巡查,重点加强案卡填录、法律文书、办案期限的常态化提醒检查,一旦出现超期办案、程序违规等问题,系统自动发出警报。通过不断强化办案人员对系统操作规范性、监控反馈意见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院营造重视流程监控、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推进案件办理高质效的良好氛围。
该院还进一步细化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拟不起诉、改变定性、重罪轻判等重大敏感案件,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形成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以质量管理“硬标尺”
强化司法责任刚性约束
权建威告诉记者,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最终落脚点。襄汾县检察院扭住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这个“牛鼻子”,抓好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襄汾县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组织办案人员对今年第一季度已办结未归档的60个案件质量开展自我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部分案卷装订不规范、补充侦查提纲针对性不强、检察建议质量不高、文书送达程序瑕疵等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制定详细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涵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组织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业务专家组成评查小组,针对2024年已办结的案件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开展评查工作。对于评查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形成详细的问题清单,并向承办检察官反馈,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司法责任追究方面,该院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秉持赏罚分明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案卡填录错误频繁、严重影响案件管理与数据统计准确性的办案人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安排专人辅导培训,督促其改正。对于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瑕疵案件的承办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相反,对于撰写法律文书规范、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办理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成功入选最高检、省检察院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的检察官,在绩效奖励、职务晋升、培训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与重点倾斜。通过这种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让司法责任在严格的奖惩机制中彰显制度的力度与温度。
本报记者杨锐 狄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