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在法律框架内找到“解题思路”

晋中榆次区检察院穿针引线促成一交通事故纠纷和解

  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李凌娟)近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检察干警通过细致审查、耐心调解,使案件当事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监督申请。
  2021年12月的一天清晨,赵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西往东超车的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驾驶人及车上人员(包括冀某在内)多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冀某脑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冀某等乘车人无责任。冀某就其损害问题,向责任人要求赔偿,但一直未达成赔偿合意。2023年7月,冀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判决赵某赔偿冀某20余万元。赵某认为自己很冤,遂向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了申请人赵某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并通过调取法院卷宗、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律师等,还原了案涉人员、车辆等基本案件事实,厘清了法律关系。经查,赵某受雇于刘某,案发时赵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前往工地,一是去工地各个巡查点巡查,二是捎上工人前往工地,均是执行工作任务。赵某驾驶的车辆行车证上登记的是张某,实际车主是雇主刘某。该调查结果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一致。
  案件办理到此,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纠正判决结果。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冀某因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多年未恢复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若机械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可以让申请人解脱不应承担之责,但会加剧冀某的困境。加之启动再审程序后,当事人还要面临重新审理及执行等问题,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考虑到这一情况,检察机关找到雇主刘某,经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刘某表示愿意代赵某承担侵权责任,而冀某也表示愿意和解,赵某对和解一事也表示认可。在三方均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和解工作。今年6月5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赵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这场历经3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回顾案件的办理历程,检察官深深感受到本案能够和解,得益于检民的双向奔赴。检察机关经过多方努力,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成案结事了;雇主刘某体谅申请人,主动代其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信任检察机关,愿意尽其所能配合履行;冀某也愿意做出让步。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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