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空寺部分建筑物坍塌?!”6月初,一段悬空寺中段木楼轰然倒塌的视频引得网上一片哗然。有古建爱好者为此唏嘘,有出游计划的游客考虑重择路线,还有个别网友开始吐槽相关部门保护不力……然而,“线上”人心惶惶之时,“线下”悬空寺实则安然无恙。
针对网上视频,浑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火速展开调查,最终核实该视频是利用AI炮制,并依法对利欲熏心的造谣者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
谣言一句,激起网上千层浪。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成了居心叵测者的“吸金石”和“出气筒”,给社会秩序、经济环境和个人权益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如何有效引导网友及时给谣言画上“休止符”?记者走访了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力图从识谣方法、侵权认定、维权路径、法律责任等关键点入手,助力读者找到答案。
如何做识“谣”高手
谣言止于智者。如何才能成为识“谣”高手?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警务技术四级主任姜军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归纳了五句顺口溜。
“传播渠道须留心,不是官微要动脑。”生活中,没有经过依法认证的账号可信度都很低,且通常只通过一个渠道或微信群传播。面对非权威机构、非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应慎重辨析其来源、对其信息的真实性保持理智。
“信源含糊切莫信,有图未必有真相。”网络谣言的来源主体中,“朋友”“专家”虽是常客,却不会具体释明其准确职务和姓名,故敢信口开河。同时,为了增强内容的说服力,网络谣言往往会配以来源不明的图片或视频,甚至将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各种事件合而为一,真假掺半,极具迷惑性。
“数字失实逻辑乱,留神权威能分辨。”网络谣言在数字和逻辑上往往存在漏洞,且喜欢用极端化的语言(如“100倍”“100%”等)描述事实,其内容常常图文无关、语法不通、逻辑混乱,经不起推敲。一些骗取流量的“大新闻”,不仅在同一信息源中说法自相矛盾,且在不同渠道呈现的观点也不一致。遇到此类信息时,网友只要对内容多渠道交叉求证就能辨其真假。
“语气偏激别乱转,感叹扎堆别轻信。”为诱导转发,网络谣言往往通过输出夸大的情绪来博人眼球。标题不仅喜用“速看”“紧急”“震惊”等易使人产生恐慌感的字眼,还大量使用感叹号、对内容标红加粗以及过度放大字号。面对此类一上来就“声嘶力竭”的非官方消息,网友应冷静处之。
“旧帖重播多漏洞,私货夹带有用心。”不少网络谣言被辟谣之后还会“复燃”,其前后间隔时间甚至跨越两三年。面对此类“眼熟”的不确定信息,网友可通过官网核实。同时,遇到含推销、公关倾向的“爆炸性新闻”,阅读时更要辨识其隐藏的商业目的。
言论自由有边界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从被造谣一心向“钱”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到被捏造成“海口虐猫者”的李女士,再到被诬陷“已婚却勾引外卖小哥”的谷女士……名誉权受到无情践踏的他们,都经历过网暴和抑郁的双重打击。
一边是被网络谣言“撕碎”的受害人,一边却是“自以为是”的侵权者。省高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娟告诉记者,网络谣言最常侵犯的是名誉权,而这些侵权者往往以言论自由权为由,否认自己的侵权行为。
那么,以网络名誉侵权为例,言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规定列举了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两个基本方式——侮辱和诽谤。
“因此我认为,言论自由应当源于‘真实’,谣言肯定已经越界了。”张娟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就认定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划出了”重点。
首先,侵权人存在侵害名誉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有特定指向(通过侵权人的描述,普通社会公众能够认定侵权人指向何人即可,而不局限于指名道姓的方式)并被第三人所知悉。
其次,已产生损害后果,即造成被评方社会评价降低。常见证明被评方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有:侵权信息的浏览、点赞、负面评论等数据量过多;被侵权人自身名誉感降低,出现自我否定、心理压力、精神焦虑等情况且有医疗诊断证明;造成被侵权人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损失,比如收入减少、销量下降、恶意差评、评分下降等。
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看侵权人发布的侮辱、诽谤等言论是否是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二要考虑网络信息传播对社会评价降低的其他影响,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传播路径、网络用户的参与程度等,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最后,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也就是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且希望该状态持续或放任该后果发生。
诉讼抓好这几步
网络谣言造成的名誉侵权时有发生,可不少受害者却因不清楚民事诉讼维权路径而放弃了追责。诉讼之路怎么走?主要学会这几步——固定证据、了解被告身份信息、明确诉请。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对应的证据多在“线上”,不少受害人既担心自行截图或录频保存的证据效力不足,又纠结于公证保全是否费用较高。
面对受害人的“两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为他们指明了方向——“……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由此,受害人可通过“可信时间戳”等平台进行电子取证。不过,结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审判要点,受害人在取证时最好可以做到:确保设备未被篡改,并登录国家授时中心官网校准时间;全程录屏或截图,并同步申请“时间戳”认证;多维度固定证据,除侵权内容外,需记录发布者身份、发布时间、平台规则(如用户协议)等辅助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
固定证据后,受害人于起诉前必须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如遇困难,可通过委托律师、与互联网平台方联系达成目标。除了言论直接发布者外,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受害人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及时“行动”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了直接侵权人以外,受害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待通过法院调查确定侵权人具体身份信息后,再考虑追加被告或撤诉后另行起诉。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在拟写诉讼请求时,主要可从行为救济(如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救济(主张直接经济损失、维权成本、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入手。同时须区分直接侵权人(道歉赔偿)与平台责任(下架内容、连带赔偿)。最终通过有效固定证据、损害量化分析、诉请清晰实现“诉讼、判决、执行”闭环救济。
“当然除了诉讼之外,受害人还可通过人民调解、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涉企网络侵权)等途径维权。”张娟补充道。
造谣后果莫小觑
散播网络谣言,道歉就可以了吗?不一定。
记者翻阅大量案例后,发现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网络谣言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在网络上故意编造虚假的警情信息,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对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便利条件,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例如,未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导致大量谣言信息在其平台传播的网络平台,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等。
当网络谣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除了侮辱、诽谤可能涉罪外,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还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例如,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当越来越多别有用心的“刀子嘴”游刃于网络世界,当为了攫取真金白银的谣言毫不留情地污染着“线上”空间,当无辜“中刀”的被害人“屡护不止”逐渐增加时,或许只有坚持加强“打谣”力度,坚定严惩造谣者,才能为网络谣言画上“休止符”。
本报记者高洁 刘甜 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