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吕梁公布多起明火作业违法案例

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张聪)无证违规动火,消防安全隐患屡禁不止。近期,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连续查处多起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件,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今年6月18日,离石区大队联合多部门对吕梁国贸大酒店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人员刘某某在未取得焊工证、也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监督人员依法对刘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6月19日,柳林大队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高某某在进行切割作业时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部门依法对高某某处以100元罚款。
  7月16日,离石区大队在山西华吕商贸有限公司顶层阳光房维修改造项目检查中,发现郭某某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明火作业。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郭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连续查处的多起案件表明,违规动火作业问题在部分地区仍较为突出。消防部门提醒,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防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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