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一个寻常的工作日。
整装出发前,作为太原市清徐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清源中队的一员,我们总会站在镜前,仔细整理好制服。臂章上“应急管理执法”六个字,在晨光中熠熠生辉,提醒着我们肩负的使命与责任。
这天的执法检查,我们走进一家机械加工企业。推开锈迹斑斑的车间铁门,浓重的机油味扑面而来,几台车床同时作业的轰鸣声震耳欲聋。“防护罩在哪里?”我们指着一台车床上完全裸露的传动齿轮问道。现场操作工满手油污,扯着嗓子解释:“拆了!不拆换模具太麻烦!”这时,一名身着油污工装的中年男子大步走来,“怎么了?我是厂长,我们一直这样操作,十年都没出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它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障……”我们刚开口解释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就被厂长挥手打断:“别拿条文压人,装那些防护罩得耽误多少工时,你们知不知道现在生产任务有多紧?”
面对这番抵触,我们早有准备。平板电脑上播放的一段监控视频,让整个车间陷入了沉寂——画面中,某厂一台同样拆除防护罩的冲压机突然失控,瞬间将操作工人的右手碾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我们结合视频中的事故,继续讲解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厂长掏出口袋里的烟,又放了回去,手指微微发抖,他深吸一口气。“看了这个视频,再听你们这么一讲,我是真的后怕。作为负责人,我要对得起跟着我吃饭的这帮兄弟。”
一周后,当我们复查时,眼前的景象令人欣慰:所有设备都加装了符合标准的防护罩,墙上张贴着醒目的风险警示图。厂长亲自陪同检查,感慨道:“现在工人们操作时安心多了,其实装了防护罩后,生产效率并没有受影响。你们讲解的法律责任让我明白,安全生产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责任。”
归途中,制服徽章在阳光下格外耀眼。这一次,我们不仅完成了一次执法检查,更见证了一场从“对立”到“同行”的转变。最好的普法,是在执法现场唤醒每一份对生命的敬畏;最好的执法,是让安全意识在每个人心中生根发芽。(作者单位:太原市清徐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清源中队)
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