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口说无凭难以信服 主张无据后果自负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本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然而,当纠纷发生时,仅有口头承诺和单方陈述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近日,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醒我们规范的借贷手续不仅是保护出借人的“护身符”,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和化解纠纷的重要基石。
  2013年2月28日,李四以开办餐馆需要资金为由,向张三提出借款2万元。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三通过银行向李四的账户存入了2万元现金,双方进行了口头约定。此后,当张三向李四催讨借款时,李四屡次推脱,未能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遇到了举证困难:其声称双方借款时未签订借款合同,且借据也已经遗失,关键的现金存款凭证也无法提供。被告李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状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张三主张与被告李四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合意,无法证明双方同意借款及款项已实际支付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法院认定张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判决驳回了张三要求李四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讯员张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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