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宇
1973年,美国纽约州“快乐湖遗尸案”轰动一时,成为探讨律师保密义务的经典样本。被告人格鲁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后,向辩护律师阿玛尼和贝尔格坦白了包括另外两起谋杀藏尸在内的全部罪行。面对被害人家属的苦苦追问,律师在庭审前始终坚守保密承诺,直至格鲁自行供述后才公开尸体位置。这一行为引发公众强烈不满,却得到法律职业群体的认可,折射出律师保密义务在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复杂博弈。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本质:义务而非权利
律师保密义务的核心属性是职业义务,这一定位源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内在需求,也是维系委托关系的基石。在对抗制框架下,委托人唯有确信律师会严守秘密,才会全面披露案件信息,律师才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若保密成为律师可放弃的权利,委托人与律师间的信任将荡然无存,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会受到阻碍。
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保密义务的强制性得到普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和他人不愿泄露的信息应当保密;《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也要求,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披露代理相关信息。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更是将律师与委托人的专业联络保密性作为普遍准则,凸显了保密义务在全球范围内的义务属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予以保密”,但这并非赋予律师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是强调保密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公权力不当干涉,不能据此将保密义务曲解为可放弃的权利。权利具有选择性,而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律师将面临纪律处分乃至法律制裁,这进一步印证了其义务本质。
二、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界定与现实困境
(一)保密范围的核心边界
律师保密范围的界定应以信息相关性为核心,涵盖与委托事项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信息。从职业伦理角度,只有全面保密才能保障律师获取完整案件信息,进而为委托人提供有效辩护,维护律师职业的信任根基。
各国法律对保密范围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及其他不愿泄露的信息纳入保密范畴,同时明确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美国则通过判例和行业规范确定,保密范围包括委托人披露的各类敏感信息,仅在未来伤害、公共利益需要及委托人授权等情形下允许披露。
(二)范围界定的两大争议焦点
1.已发生犯罪行为的披露难题:当前法律普遍规定未来可能发生的严重犯罪需披露,但对已发生犯罪行为是否纳入保密范围存在分歧。在“快乐湖遗尸案”中,法律从业者认为律师只需专注为委托人辩护,无需披露过往犯罪行为;而公众则认为隐瞒已发生的犯罪是对正义的漠视。由于已发生犯罪的危险性已停止,其是否属于保密例外,亟待法律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2.第三方利益的考量困境:“快乐湖遗尸案”中,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与情感诉求与律师保密义务产生冲突。反对将第三方利益纳入考量的观点认为,律师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委托人权益,过度考虑第三方会偏离职业伦理;支持方则主张,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应被忽视,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公平正义,应适度披露信息。如何平衡委托人权益与第三方利益,成为保密范围界定的重要难题。
三、保密义务与个人道德的冲突及取舍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既要遵守职业伦理中的保密义务,又要秉持作为自然人的道德良知,两者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职业伦理作为特殊的伦理准则,基于职业特性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与大众伦理的冲突源于各自的价值导向差异。
依据“特别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的逻辑,职业伦理应优先适用,但若一味强调职业伦理而忽视大众伦理,将背离法律职业的终极目标。律师的职业使命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无条件维护委托人利益,其行为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在两者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为红线,同时兼顾个人道德的柔性引导。律师不能因保密义务而完全放弃道德思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个人道德一味让步于职业义务,实现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有机融合。
四、保密义务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路径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涵盖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市场秩序、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律师保密义务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对立关系,尊重个人和商业秘密本身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学界对两者的平衡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是维护律师行业公信力的基础,应优先保障;另一部分观点则主张,公共利益应作为利益平衡的尺度,当委托人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时,应突破保密义务。
实践中,律师需在坚守保密义务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当委托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若未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优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若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则需具体分析,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两者的平衡,既不固守保密义务而突破道德底线,也不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披露权。
律师保密义务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其在权利义务属性、范围界定以及与个人道德、公共利益的冲突中呈现出复杂的困境。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完善法律规范,明确保密范围与例外情形,同时引导律师在执业中实现职业伦理、个人道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