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并非“法外之人”,特殊群体治理更需精准施策。近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以适度处罚实现警示效果,用督促监护等措施防范潜在危害,达到了“惩教结合”的立法目的。
时间回溯到2024年8月,在某小区门口,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向骑电动车的张某。张某倒地后,孙某竟从车后斗取出铁锹,对张某头部、身体实施击打,造成张某右足趾骨轻伤二级。作案后,孙某拔下车钥匙持铁锹逃离现场。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孙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该案在刑事办理阶段认定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等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刑事不起诉,难道就意味着“一放了之”?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后,检察官聚焦核心争议进行了审查。孙某作案时究竟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孙某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为精准界定责任,检察官结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展开分析,发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中明确,“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或不能的程度”。据此判定,孙某作案时仍具备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明确的“可罚性”。
更关键的是,检察官通过梳理询问笔录发现,孙某的伤害行为并非偶然。案发前,孙某因疑心张某对其有伤害故意,已多次与张某及关联人苏某发生口角,虽经多方调解,但其对张某的敌意并未消除,仍存在继续实施伤害的潜在风险。这一发现,让案件的“处罚必要性”愈发凸显——适度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也是对潜在风险的防范。
据此,侯马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全面采纳后,对孙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从源头上筑牢风险防线。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吕亚汝 陈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