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雨篦子虽小,但事关民生安全。近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黄某某盗窃、收购窨井盖一案时,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将审查起诉工作从“书面审”延伸至“实地查”,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2025年1月至3月,赵某某在尖草坪区多地盗窃圆形井盖及方形雨篦子共计45个,并将大部分赃物卖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侦查机关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虽然盗窃数额已构成盗窃罪,但卷宗材料对被盗窨井盖具体位置的描述模糊,特别是其所在道路的属性和功能区分归类笼统。而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盗窃窨井盖行为侵害的法益和可能构成的罪名,高度依赖于其所在位置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交通要道”以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盗窃的是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是公共安全,而非单一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以盗窃罪笼统认定。
为查明关键事实,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亲历性调查核实工作,力求还原每一处被盗窨井盖的“原位图景”——
复勘案发现场。承办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根据赵某某的指认及作案路线,逐一重返案发现场。借助城市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档案,结合现场痕迹、相邻设施及周边环境,对每一个被盗井盖、雨篦子的原位置进行精准定位和拍照固定,同步采集了车流量、人流量等数据,并对案发后窨井盖的修复安装情况进行了核查。
调取补充证据。针对部分位置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引导并督促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相关路段的市政管理档案、交通流量数据、日常养护记录等,进一步确认了相关道路的功能属性及人流、车流密集程度。
讯问核实细节。再次讯问赵某某,结合现场复勘情况,核实其盗窃每个井盖、雨篦子时的具体环境、时间,进一步固定其在不同地点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链条。
通过开展系列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检察官最终清晰厘定:30个窨井盖位于正在使用中的、车流密集的机动车道上,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设施的完整性,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人员伤亡的危险,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12个窨井盖位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形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重大、现实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另有3个圆形井盖位于绿化带内,主要侵害财产权,以盗窃罪论处。
据此,尖草坪区检察院改变侦查机关单一罪名认定,依法以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依法数罪并罚;对于收购赃物的黄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法院全部采纳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的办理,深刻诠释了“小井盖”背后“大安全”的司法内涵。检察官的逐一排查,排查的是井盖的位置,更是法律责任的边界;守护的是道路的平整,更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履职能力,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平安城市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本报记者郭海荣 见习记者袁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