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全面固定证据 两次提起抗诉

——侯马市检察院成功推动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改判

  两度抗诉,三次庭审,一场与司法裁判偏差的较真博弈,最终迎来公平公正的结果。记者日前了解到,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推动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改判,将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七年依法改判为十五年,以精准履职严惩金融领域犯罪,筑牢地方金融安全防线。
  时间回溯到几年前,身为某银行支行行长的李某深陷巨额债务泥潭,为了“填窟窿”,他心里酝酿出一个疯狂的计划。此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精心操纵39名“名义借款人”,通过伪造资料、违规操作等手段,在其任职银行及其他支行违法发放、骗取贷款3000余万元,并全部归为己用,最终导致银行蒙受26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一审裁判偏差
精准抗诉破局

  经全面审查,侯马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提起公诉。然而,一审判决仅认定其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以“李某贷款时仍具有还款能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将贷款诈骗罪改变为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60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损失,背后是金融秩序被破坏,这样的判决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更无法弥补国家和银行的损失。判决送达后,办案团队没有丝毫退缩,立刻召开案件研讨会,进行全面复核审查,逐笔核查资金往来账目,调取李某个人及家庭财产明细、债务清单,结合其供述和证人证言,全面固定证据。
  经细致核查,李某作案时已深陷巨额债务泥潭,个人及家庭正常收入根本无力偿还债务;其骗取的贷款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而非生产经营,自始无还款意愿。据此,该院认定李某具有“主观占有”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首次抗诉,精准指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片面、法律适用错误,未能全面评价主观恶性,罪责刑不相适应,坚决要求纠正错误判决,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事实失准
再抗厘清权责

  本以为抗诉能正本清源,没想到重审过程中,法院作出新的事实认定,将19名配合李某办理贷款的“名义借款人”认定为诈骗案被害人,因为李某曾承诺为其还本付息,构成对其的诈骗。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些人不是被害人,而是李某实施犯罪的‘帮凶’!如果这些人被认定为被害人,银行将无法对其行使追偿权利,涉案巨额损失将难以追回,将会进一步损害银行金融资产安全。”办案团队立即进行再审查,查实多数人员明知贷款资料系伪造,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配合签字办理手续,部分人员从中获取利益,均为李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协助人员,并非本案被害人。
  为纠正这一错误认定,办案团队果断提起第二次抗诉。该院围绕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开展严谨论证后认为,本案的真正被害者是被骗取巨额贷款的银行,而非19名“名义借款人”,重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抗诉意见,得到了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全力支持。

终判罚当其罪
能动履职增效

  2024年12月3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侯马市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李某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
  “这个案子办得久、办得难,但办得值、办得硬。”侯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兆利的一句话,道出了全体办案人员的心声。
  案件办结后,办案团队坚持以案促治、能动履职,针对案件暴露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不严、内控缺位、放贷全流程失范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主动对接金融机构联席沟通,围绕金融放贷领域开展全链条风险排查;深化检企协作,开展金融法治宣讲培训,助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强化金融领域犯罪源头防控,把个案办案成效转化为行业治理效能,用检察力量筑牢地方金融安全屏障。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齐国庆 陈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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