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案例

一案厘清:刑事不起诉,行政仍追责

  刑事不起诉,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可“全身而退”?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袭警罪案件给出答案: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
  该院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情节显著轻微而被不起诉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最终使其受到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这一案例,清晰勾勒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无缝衔接”的制度逻辑,也为社会公众厘清“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法律边界。
  2025年1月,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某派出所民辅警接110指令,前往某小区处置一起纠纷。当事人侯某因净水机放置问题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身着制式警服到场依法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侯某情绪失控突然离场。约一分钟后,他驾车返回社区工作服务站,行驶至民警王某身边时突然左拐猛踩刹车,车辆前轮胎撞击王某右小腿。所幸,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2025年12月,公安机关以侯某涉嫌袭警罪将该案移送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情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侯某虽有驾车冲撞民警的行为,但综合现场环境、行驶速度、接触方式及损害后果,其行为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不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2026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侯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非案件终点。依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该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
  侯某因调解不满驾车折返,故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冲撞行为,主观上具有阻碍执法的故意;客观上以机动车作为工具干扰正常执法活动,虽未造成人身伤害,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表示,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存在程度上的梯度。未达到刑法惩罚的门槛并不等于不具有行政违法性。若“不诉即放”,既会纵容违法者产生错误认知,也会削弱执法权威、损害执法秩序。
  基于上述审查结论,杏花岭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侯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对侯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李青 通讯员王文英

普法小贴士

  误区一:检察院不起诉,就代表没事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分层清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刑事标准的,由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规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违法行为不受处罚,行为人仍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误区二:没伤人,不算违法。法律评价的不仅是结果上的伤害,更是行为本身对法律秩序的破坏。本案中,侯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受伤,但以机动车作为工具接近、冲撞正在执法的民警,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是否造成伤情,影响的是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而是否实施阻碍行为,才是判断行政违法的核心标准。
  误区三:对民警“动手”,最多只是批评教育。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针对依法履职民警实施阻碍行为,处罚起点更高、裁量更严。侯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正是这一规定的直接体现。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6-04-23期

  • 第2026-04-22期

  • 第2026-04-21期

  • 第2026-04-20期

  • 第2026-04-17期

  • 第2026-04-16期

  • 第2026-04-15期

  • 第2026-04-14期

  • 第2026-04-13期

  • 第2026-04-1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