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汝砺(公元1154—1224年),金朝名臣。应州金城(今山西应县)人。金世宗大定十九年(公元1179年)中进士,官至平章政事、尚书右丞相。
高汝砺一生忠诚尽职,勇于谏言,所呈建议,多被采纳。为人慎密廉洁,规守格法,循默避事(循常随和,不轻表意见),故为相十余年未尝有谴呵(未受过皇帝谴责呵斥)。《金史》赞曰:“高汝砺禔身(修身)清慎,练达事宜,久居相位,虽为大夫士所鄙,而人主宠遇不衰。”
兹举三例,可知他如何“规守格法”:
一、以法律治理勒索受贿者。高汝砺在任左谏议大夫时,了解到当时在征收赋税和军需物品中,由于郡县有关官员用人不当,致使有些胥吏走卒们故意把事情催得很急迫,以便索取贿赂,民众深受其害。为此,高汝砺谏言:“从今以后如果在征收军需所用物品时,征收者因收取贿赂而犯了法,就应依照‘推排受财法’治罪,这样才能使那些小人们有所畏惧。”朝廷听从了高汝砺的意见,作出规定:因征发军需物品而接受贿赂的,钱财在一贯以下的判徒刑二年,一贯以上的判徒刑三年,满十贯的处死。此规定下发后,各郡县因征发军需物品而收受贿赂的乱象大为好转。
二、为国计民生作长远之计。金宣宗贞祐三年(公元1215年),朝廷议定:“徙河北军户家属于河南,留其军守卫郡县。”但军户迁去河南,需要分土地给他们,这就需要原来的农户把租用的官田让出部分来,如果不让出田地就要增加租税,如何是好?宣宗即令尚书省派遣官员到各地征询意见。那些派出去的官员回来报告说:农民们都说,近年来租赋已经够重,如果再增加,就难以承受了,不敢再租用官田了,愿意分地给军户。这时,高汝砺认为此议不妥,上奏说:“迁徙军户,是一时之事,农民租种官田,是久远之计。河南民地、官田,计数各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坟茔、庄井俱在其中,这些都是贫民,一旦把他们的田分去了,无田何以自活?小民们一时怕加赋,所以说同意让田,以后他们后悔就来不及了。而且从以前的情况来看,分田的时候有权势的人乘机把肥沃的田地夺去了,贫瘠的地留给贫家,无益于军,而有害于民。前事不远,足为明戒。军粮应当一半以增加官赋解决,另一半以荒田、牧马草地给军户自耕,这样可以使百姓免除失业之艰辛,官府也不必做累民之事了。”宣宗采纳了高汝砺的意见,从而实行了利国利民的正确政策。
梁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