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在我省部署开展“法润老兵”(山西行动)专项行动。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报开设“法润老兵”专栏,刊登“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用法普法、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2024年4月21日,退役军人闫某和牛某、侯某、李某、郝某5人相约在李某家中聚餐饮酒,饭后众人又相约前往KTV娱乐。其中,郝某骑电动车自行前往。途中,郝某因醉酒骑行碰撞路灯杆,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结果救治无效死亡。
同年5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郝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转向、制动均无故障,案涉道路标线规范,与郝某死亡无直接关联;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9.38mg/100ml,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结合现场勘验、证人证词及鉴定报告等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郝某去世后,其家属多次与闫某等4名同饮者协商,要求对方对郝某死亡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闫某等4人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郝某负事故全责,自身对郝某死亡无过错,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郝某配偶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等4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众人一筹莫展时,闫某得知“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作为涉案4名被告中唯一的退役军人,闫某虽担心此种情形不在服务范围内,但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法润老兵”微信小程序提交了法律服务申请。
令闫某欣喜的是,其申请很快被受理。律师志愿者耐心倾听闫某等人的诉说,之后逐步捋清案件脉络,作出初步判断:该案系典型的酒后死亡引发的共同饮酒人责任纠纷,核心在于理清两大关键事实——聚餐期间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劝酒行为,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提醒、监护义务。经过一番专业分析后,闫某等人终于理清应诉思路,在律师志愿者的指导下,围绕关键事实全力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后续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律师志愿者对闫某等人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给出专业法律意见:结合现有证据,牛某先后两次邀请郝某聚餐、闫某等人与郝某餐后共同离开的基本事实,可通过几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关于聚餐期间是否存在劝酒行为,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该部分事实需结合庭审质证情况进一步认定;而闫某等人提出的“郝某聚餐前已饮酒、全桌仅饮用1瓶500毫升白酒、离开前曾告诫郝某佩戴头盔”等主张,因聚餐地点在李某家中,无监控视频、用餐票据等证据佐证,难以采信。
律师志愿者给出初步结论:“结合现有证据,可确认郝某系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共同饮酒人,闫某等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责任划分确定,原告主张的四十余万元赔偿金额偏高,庭审中可积极争取合理减免。”听完详细分析后,闫某等人的焦躁情绪得到缓解,悬着的心终于放下。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律师志愿者在征得闫某等人同意后,主动靠前、能动履职,联合法院主审法官,积极开展原、被告双方调解工作。律师志愿者帮助闫某等人充分认识到,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郝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需支付相应经济赔偿,4人最终认可了律师提出的调解结案建议。随后,律师志愿者带着闫某等人的诚意,与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反复沟通:一方面,说明闫某等人邀请郝某聚餐系朋友间正常情谊往来,意外的发生并非故意;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全国类似案例,向原告说明共同饮酒人通常仅需承担5%~15%的过错责任,同时重点介绍了几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例,劝导原告适当降低索赔金额,各退一步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闫某等4名被告现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这场因朋友聚餐饮酒引发的死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慰藉了死者家属,也让4名被告卸下了思想包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