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题

护苗有法 成长无忧

——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省高院发布了一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领域,涵盖家庭教育责任、校园霸凌、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展现了山西法院倾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实践。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有偿陪侍
构成刑事犯罪

  2022年11月起,某KTV违规向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工作人员何某、李某、王某、范某、张某分别招募并管理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何某、李某负责将招募情况报告给该KTV的运营总经理刘某。上述6人从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10%牟利,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2023年7月,在当地公安机关检查行动中,现场查处该KTV有多名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遂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所列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应受到刑罚惩处。法院对刘某等6人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法院通过裁判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损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应依法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后,法院向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引导监护人承担起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针对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向具有监管职责的文旅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促推相关部门出台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开展专项检查,对多家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整改、停业整顿。经整改,当地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违规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住宿经营者怠履“五必须”义务
酿成后果依法赔偿

  高某(案发时已成年)在某甲酒店办理入住,未成年人申某被朋友叫至该酒店,经介绍与高某相识。后高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强行与申某发生性关系。次日,高某约申某见面,将其带至已办理入住的某乙酒店,再次强行与申某发生性关系。某甲酒店、某乙酒店均知晓申某未办理入住手续进入酒店房间的情形,但均未询问申某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未核实申某与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公诉机关、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甲酒店、某乙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酒店、某乙酒店的经营者在高某带未成年的申某入住酒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询问义务,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高某从重处罚,并判决某甲酒店、某乙酒店分别赔偿申某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履行入住询问、如实登记、强制报告等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均未发育成熟,住宿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尽到更加严格的登记和管理义务,即必须查验身份并登记;必须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必须报告可疑情况。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提醒住宿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五必须”义务,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筑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防线。

综合考量监护能力与孩子意愿
可指定非亲属抚养人担任监护人

  2012年,陈某甲与吴某在北京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陈某乙,未为其办理户籍登记。2013年,王某经家政公司介绍受雇照料陈某乙,次年春节受陈某甲与吴某委托,王某将孩子带回其山西老家抚养。此后,王某在老家抚养陈某乙10余年,其间陈某甲、吴某仅初期向其支付部分工资及生活费用,后二人拒不接回陈某乙,也从未进行探望。
  2025年,为解决陈某乙的户籍、学籍及升学问题,王某诉请撤销陈某甲、吴某监护资格、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民政部门为王某出具了指定监护人建议,建议王某作为陈某乙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指定监护人建议,并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具备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甲、吴某监护权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吴某长期“生而不养”,对陈某乙的受教育权、发展权造成严重侵害,且二人无固定居所与收入,身负巨额债务;而王某经济稳定,与陈某乙感情深厚,陈某乙也表示愿意与王某继续生活。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陈某甲、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作为陈某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非亲属抚养人成功申请撤销生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件。在非亲属实际抚养人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后,向法院申请确认指定其本人作为监护人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其与被监护人已形成的长期稳定抚养关系,在综合考量监护能力、情感依赖、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等因素后,可依法指定非亲属实际抚养人担任监护人。
  本案突破了司法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村委会申请撤销生父母监护权的惯例,诠释了民法典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主体外延,确立了“实质监护优于形式血缘”的裁判规则,传递了“监护权的本质是义务”的鲜明导向,有助于推动树立“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监护观,有助于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交通事故致休学
合理补课费用应予赔偿

  贾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某日,任某驾驶小型汽车转弯时与贾某相撞,致贾某受伤并休学治疗。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以及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贾某将任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含补课费22980元。庭审中,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无争议,但就补课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的具体赔偿项目,其中不包括补课费,因此该项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约定,贾某支出的补课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贾某支出的补课费应由直接侵权人任某予以赔偿。
  法院在确定补课费赔偿数额时,结合辅导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补课必要性、收费合理性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任某赔偿贾某休学造成的合理补课费用1万元,其余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遭受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到校接受教育,适当的课外补习符合客观实际,由此产生的补课费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本案中,法院结合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情况、休学时长、补习必要性、课时总量及校外补习市场收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补课费用的合理数额,有利于未成年人维持学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实施隐形校园欺凌
加害者需担责致歉

  程某与冯某、姜某3名未成年人系某中专学校学生。军训期间,3人发生不愉快后,冯某、姜某对程某实施排挤、言语嘲讽等行为,使程某在宿舍内陷入孤立的社交环境。程某及其监护人曾向班主任反映冯某、姜某的行为,班主任对2人进行了教育。冯某、姜某心生不满,通过网络视频对程某进行侮辱谩骂。程某的监护人将此事告知学校,学校依规对冯某、姜某作出处分。程某就医后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申请退学。其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姜某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姜某的言语辱骂及贬低行为,对程某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应认定2人的行为与程某的焦虑抑郁存在因果关系,2人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案发时,冯某、姜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人的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姜某的监护人共同向程某赔偿损失,冯某、姜某向程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内。
  本案判决后,法院向冯某、姜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其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冯某、姜某分别向程某出具道歉书,就自身行为造成的伤害表达了歉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隐形学生欺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隐形学生欺凌一般是指,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非肢体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行为,如社交孤立、语言嘲讽、关系操控等。隐形欺凌会持续侵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学业与成长,构成侵权行为,加害者及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青少年在与人交往时,应树立人际边界意识与友善相处观念,同学间遇琐事纠纷应理性沟通、包容理解,坚决杜绝刻意孤立、言语攻击等不当行为。家长需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与行为品行,主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是非观,发现孩子实施或遭受欺凌时,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切勿忽视隐形欺凌行为的潜在危害。学校要随时关注学生动态,高度重视学生间的隐形欺凌问题,对于受害学生应立刻开展救助,对于加害者应当在教育挽救的原则内适当处罚,切实营造文明友善、安全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

“判后帮教+家庭赋能”
破解罪罚未成年人家教难题

  段某、吕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辍学后无业,曾因盗窃被多地公安机关处罚。之后,3人结伙多次实施盗窃,共计作案15起,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另查明,3人父母常年不在身边,均存在监护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定,段某、吕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对3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分别向段某、吕某、刘某的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责令其定期与管教民警进行联络,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全方位教育。同时,向3人寄送《法官寄语》,希望3人能认真接受改造,重拾生活信心。法院还建立了跟踪指导机制,建立档案,记录罪错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习的情况,实现动态管理;对于已释放的未成年人,指派司法社工定期家访,了解家庭教育指导令执行情况;对于刑期未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可通过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远程视频会见,保障定期联络。判决生效后,法院每季度对3个家庭进行一次回访,评估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效果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及时调整指导策略,确保干预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实现判一个案子、救一个孩子、助一个家庭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缺失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本案中,法院积极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司法审判与家庭教育指导深度融合,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建立配套长效跟踪机制,构建了“判后帮教+家庭赋能”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促推解决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形成了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合力,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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