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郝某出资接手亲属荒山经营权,因口头约定引发多年补助纠纷。经“法润老兵”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援助取证、法院温情调解,双方冰释前嫌,圆满化解陈年纠纷、修复亲情。
2004年,退役军人郝某的姨夫李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拍卖荒山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出资4万元,取得村内80公顷荒山至2034年的经营权,地块仅限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可依规经营、申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禁止放牧及其他项目开发;合同到期后,需保证荒山树木胸径达5厘米以上,并将经营权无偿交回村委会。
此后,李某因资金不足,与刚退役的郝某口头约定,由郝某出资接手荒山经营权,后续经营收益全部归郝某。郝某先后累计投入9万余元,全权负责荒山运营。经营初期,第一年2.2万余元退耕还林补助由郝某领取,后续补助却一直由李某私自领取。郝某多次索要无果,李某还以收回荒山经营权相威胁,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为化解争端,村委会出面调解并出具书面调解书,明确约定:此后由李某负责荒山经营、承担相关权利义务;2013年之前的退耕还林补助归郝某所有,2013年起补助由二人五五分成,荒山经营成本仍由郝某自行承担。然而调解书签订后,李某依旧迟迟不按约定支付补助。李某去世后,其子李小某继承了荒山经营权,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4年8月,案涉退耕还林补助累计达17.2119万元,双方纠纷彻底爆发。
无奈之下,郝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小某支付全部补助款项,同时向“法润老兵”申请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了解到案件即将开庭,第一时间对接郝某,全面核查证据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梳理案件关键点。
谈及当初未签订书面协议,郝某满心感慨:两家本是至亲,姨母早逝,李家两个孩子更是由郝某母亲一手带大,往日情谊深厚,正因信任亲戚才仅做口头约定,没想到对方见利反悔。律师志愿者耐心安抚郝某情绪,并从专业角度,向郝某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对郝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判,表明之前村委会出具的调解书,是郝某与李某二人所签,但如今的被告却是李小某,其是否具有继承权,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还需要提供必要证据。随后,针对调解书表述不规范的问题,指导郝某联系当年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及在场人员,邀请其出庭佐证协议真实意愿,并且围绕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协助收集李小某实际经营荒山、领取补助的相关凭证。此外,还将2004年以来所有补助发放凭证整理成明细表格,厘清资金流向,方便法院审理查阅。
庭审过程中,律师志愿者凭借完整证据与清晰逻辑,充分佐证郝某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法院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组织再次调解。李小某表示,父亲当初转让经营权,本意是帮扶刚退役的郝某创业,且郝某在经营中已有收益,自身并无过多损失,这也是迟迟未支付补助的原因。
念及多年亲情与长辈情分,郝某选择让步,提出由李小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这对表兄弟放下隔阂与怨怼,握手言和,原本紧张的亲情得以修复,双方生活重回正轨。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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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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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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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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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