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退役军人景某的儿子景小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薛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薛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5.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景小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上端骨折。彼时,孩子正上初三,马上面临中考。薛某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悬殊。而薛某也不愿掏腰包。景某私下找薛某协商过几次,始终没有结果,也从未想过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直到事故发生后近十个月,景某才通过社区推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法润老兵”线上法律服务小程序上提交了援助申请。
接到景某的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情后,律师志愿者首先给景某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敲了一记“警钟”:“交通事故纠纷一般都会涉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如果提起诉讼超出时限,特别是跨年度的纠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而所有赔偿都由肇事司机承担,又可能因金额过大影响执行。若无法达成调解,还是尽快提起诉讼比较好。”一番专业分析让景某意识到诉讼时效的风险,当即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协议。
接受委托后,律师志愿者认真梳理证据,发现景小某的伤情已累及骺板和骨骺,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建议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评定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达到8.7万余元,这是对孩子最大的抚慰和补偿。”一听“伤残”二字,景某慌了神,担心孩子将来的工作生活受影响。律师志愿者耐心解释,这个伤残等级只是针对康复情况的鉴定结果,后续身体机能是否受影响还要看恢复情况。景某这才放下心来,在律师志愿者帮助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鉴定。
立案后,法院初步判断景小某伤情不构成伤残,询问是否撤回申请。景某急忙联系律师志愿者。律师志愿者拿着病历资料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经过严谨分析并综合专业意见后,建议景某坚持申请。数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景小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事实证明,律师志愿者的判断是准确的。
临近中考,景某给孩子买了轮椅、在学校附近租了房子,这些费用能否索赔?律师志愿者分析认为可以主张,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存在争议,需要在庭审质证阶段争取。随后,律师志愿者补充提交了诉讼申请,协助景某收集了租房凭证、购买轮椅票据以及孩子的成绩单等证明材料。庭审当天,薛某及保险公司对轮椅费、租房费提出异议。律师志愿者据理力争:“孩子学习成绩非常优秀,又正值中考关键时期,为了保证学习少受影响才买了轮椅、在学校就近租房。即使这样,景小某还是因交通事故不能参加中考体育考试,因几分之差未能考入理想中学。租住房屋和购买轮椅,本就是当事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有理有据的陈述,得到了法庭及三方的一致认同。
庭审结束后,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的原则,律师志愿者积极协调双方和解。薛某涉及刑事问题,之前也曾与景某协商过出具谅解书事宜。律师志愿者提出由薛某履行给付义务后景某再出具谅解书,达到双赢结果。但薛某坚持认为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不愿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同意由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信了景某的全部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64万元,薛某赔偿2.75万元,包括伤残鉴定费、轮椅购买费、租房费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薛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至此,这场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景某一家人终于可以安心地回归正常生活。专业法律服务的及时介入,在这名退役老兵最无助的时候,为他和家人撑起了一把可靠的法治“保护伞”。
本报记者邢晓瑞 见习记者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