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信访工作条例》知识问答(八)

  41.“三到位一处理”要求是什么?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42.《条例》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有什么明确要求?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3.《条例》对处理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什么规定?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44.《条例》对处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有什么规定?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5.信访部门对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应如何处理?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6.《条例》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47.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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