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为山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绿色屏障

  —— 解读3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2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两个条例已分别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喜荣指出,两个条例各有重点又互有补充,其特色鲜明,相得益彰,为保障生态安全,解决我省生态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汾河流域环境修复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省林业厅厅长任建中等就两条例的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划定并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在全国尚属首例


  任建中介绍说,生态公益林以发挥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对国土生态安全、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我省现有的4816.35万亩森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达到73.88%,是山西森林生态的主体。正是这些生态公益林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绿色奇迹,风沙天气逐年减弱,沙尘暴从90年代每年约14次,减少到2005年的10次,2010年以后基本没有大的沙尘暴。
  划定并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省委、省政府深刻分析省情林情,通盘考虑全省发展大局做出的创新性战略决策,在全国尚属首例。
  《条例》共7章44条,明确了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政府和部门职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具体措施、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资金机制、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努力建立符合山西实际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体系,在进行严格保护的同时,科学经营森林,提升森林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

从三个方面保障林权权利人获得经济补偿


  任建中介绍说,保障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获得经济补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我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办事,合法补偿,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拟划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经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管护、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三,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承包权不变,林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势在必行


  潘军峰介绍说,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省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治理,基本实现了汾河干流全年不断流,流域地下水位止降回升,但总体看,汾河自身的产流量仍在减少。
  2008年开始,地下水位回升,但回升幅度有限,太原、临汾盆地地下水位距地表仍达65米至85米。此外,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产流能力减弱,加之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地下水质日益恶化。对汾河流域出现的生态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2015年7月,我省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要求建立健全法规及政策体系,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
  制定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规划纲要》积极有效实施,势在必行。

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


  潘军峰介绍说,《条例》以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线,共分七章五十条,明确规定,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汾河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流域内不仅有平原、丘陵和山地,还有耕地、林地和沼泽湿地。在流域内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不能简单运用一个模式,也不能各行其是,必须建立起统一规划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原则。在随后的章节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汾河流域出现的生态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启动了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要求通过综合性、系统性、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坚持节水优先,保护优先,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措施相结合,用工程措施促进自然修复,用人工修复促进大自然进入良性循环,使汾河流域脆弱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性好转。

六措施修复汾河流域生态


  潘军峰介绍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
  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所确定的任务,主要有六大举措:一是坚持节水优先的原则,通过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依托已建成的万家寨引黄、禹门口提水、和川引沁入汾,以及正在建设的山西大水网中部引黄和东山供水工程,实施“五水济汾”,通过向汾河流域调水,增加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及两侧低洼地带,恢复和建设一批调蓄径流的蓄水工程,恢复水域湿地,重建流域水系,加大地下水的补给力度;四是依法划定汾河及9大支流源头保护区,封山育林,恢复植被,涵养水源,增加溪流,兴水增绿;五是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关停泉域重点保护区和汾河及9大支流河源保护区内的煤矿,强化8个岩溶大泉泉域和地下水系的保护;六是在山丘区大力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在平川区控制污水排放,加强污染防治,对太原城区10条支流全面治理,拦截污水,强化处理,实现污水资源化。
  通过上述六大措施,经过5年建设,10年自然修复,总计15年左右的时间,主要控制指标达到:流域总用水量控制在30.93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开采量控制量8.83亿立方米,汾河干流多年平均入黄水量达到6.2亿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30%以上,水功能达标率95%以上,形成“两山两盆一河”协调发展格局,将汾河建设成为三晋腹地植被葱郁、水流清澈的“生态长廊”、适宜人类生活的“宜居长廊”和经济发展的“富民长廊”。

我省将实行河长制


  潘军峰介绍说,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2018年底全面实施河长制。这与《条例》中规定的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是一致的,《条例》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对此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比国家规定时限提前一年完成任务。
  省水利厅拟定了初步工作方案,近日将向省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明确河流分级名录,出台省市县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水利、环保、住建等10个部门按照原有的职能分工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各市县6月底前出台市县实施方案,明确市县乡三级河长和河段长,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9月底前建立市县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年底前完成评估验收,全面实行河长制。

本报首席记者 贠娟绸 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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