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以激活市场,带动人气,也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任务,通过投资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该放的放彻底,该管的管到位,该扶的扶到家。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不仅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我省投资吸引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实现山西振兴崛起具有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省出台了2017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针对项目落地难、实体经济融资难、企业经营难、群众办事难等突出问题,开展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入企服务常态化、在建重点工程项目无障碍施工、涉企合同“执行难”整治、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减证便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9个专项行动为突破口,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高起点谋划布局开发区建设,打造300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600平方公里的转型综改示范区、100平方公里的起步区,为广大投资者搭建广阔平台;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梳理汇总、修订创设招商引资政策224条,在示范区推出20条创新性政策措施等。我省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坚持创优营商环境,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以服务企业常态化为抓手创优发展环境,让政府行政更有效率,在全省各地掀起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新热潮。2017年,我省确定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方案,“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着力将我省打造成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省份。
今年,本人参加了省政协“深化政府监管体制改革,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题调研。本着问题导向的原则,审视我省的投资营商环境,确实还有不少亟待优化和改善的方面。
一、在行政审批方面,市场主体面临的环境不够优。审批体制机制不顺,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审批机关多、事项多、项目评估繁杂使得企业办事周期仍然较长,办事成本较大。
二、在要素保障方面,市场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平等。民企、中小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歧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用地难、了解政策难。金融部门“行业恐贷、员工恐贷”,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业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国有企业、重点工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落地难;政策的知晓度低,政府部门拥有的政策信息,企业家和创业者不能及时知晓。
三、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力尚未形成。从纵向看,市场监管部门的整合主要集中在县一级,有的是“二合一”,有的是“三合一”,而省市两级还未成立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业务对接没有理顺,存在机构人员与职责倒挂现象;从横向看,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还未得到有效破解,部门联合监管、综合执法有待加强。
四、在优化配套服务方面,服务市场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未能及时跟进。一些企业的周边基础设施薄弱,企业运营成本较高。在政策执行上,“后任不理前任账”的情况不乏其例。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思路和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宽松的投资营商环境。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统一。一是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审批上做“减法”,打造环节最少、路径最短、要件最精、收费最低、自由裁量权最小的审批流程;在服务上做“加法”,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制度,形成规范、科学、便捷的办事流程。二是试点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根据在广东佛山等地考察的情况,建议在我省选择试点,推行“综合服务、受审分离”,把分离在不同部门的受理权限统一集中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综合窗口服务人员从“专科医生”变为“全科医生”,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推进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互认,积极推动政务服务由线下转为线上,依托基础数据库建设,通过沉淀办事人身份信息和历史资料数据,逐步实现部分事项智能填单、材料复用、无纸化审批等服务创新。三是放宽市场准入。探索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对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清单以外的项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
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依规,敢于动真格,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也要管到位。一是加强市场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损害投资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加强诚信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定期公布失信企业名单,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三是规范检查行为。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执法内容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以及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应依法进行;在其他领域,对于不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多项检查,建议由同级政府组织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不能以罚代管、重罚轻管。规范对执法机关的考核标准,不得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依据,杜绝将罚款数额与部门利益挂钩。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优化企业配套服务,释放发展潜力。一是出台有利于干部干事创业的制度保障。建议借鉴广东等地的做法,按照中央“三个区分”的原则,以制度先行,营造改革“安全区”,客观看待和处理在改革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既为改革创业护航又为从严治党明令。二是针对政商交往行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纪检部门要深入乡镇(街办)、村居、企业开展深入调研,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商关系行为守则和行为指引。三是改进干部联系企业工作。要推动干部联系企业常态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定期、全面无死角地走访辖区内的企业,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并把政策、联系单位和联系人的相关信息也送到企业。四要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企业的合法权益,列出干部开展涉企工作的“负面清单”,划出遵规守纪、履职尽责的清晰“红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和催办、评价、监督、考核、分析、通报等机制,方便企业随时随地投诉,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 冯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