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县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最前沿服务窗口的管理者,对公司运行具有关键作用,防范金融风险,抑制违规违纪案件,必须加大对县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全方位、立体式的有力监督。以人保财险为例,如何强化县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督?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立足监督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监督教育,是健全监督机制的前提。尤其是县域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争做合格党员贯穿于高管人员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真正践行“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公司经营理念。二是开展典型教育。充分利用系统内近年来涌现的优秀区县经理、全国百名区县标杆团队的典型经验,开展学先进、学榜样教育,引导县域高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职业观。三是做好警示教育。定期组织高管人员到廉政教育基地等单位,收听收看违法违纪人员现身说法,真正触及灵魂、涤荡心灵,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信念,树立廉洁从业、廉洁从政理念。
二、改革现有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鉴于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进一步强化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分设,人事、财务、业务统归上级部门管理。人员由上一级公司调配任免,省分公司组建巡查组,直接由省分公司党委、纪委领导。这些机构和人员作为上级监督部门的全权代表,有权参与全辖县域机构各种会议、活动,对上级监督部门负责。巡查组不仅相当于握有“尚方宝剑”,还处于“超脱地位”。既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又使上级监督的触角直接深入下级,从而解决监督工作鞭长莫及的问题。
三、完善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的操作性
监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保障。否则,监督工作是很难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首先,应制订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基本的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保证监督工作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转,防止出现忽紧忽松现象。其次,必须设计一套稳定的常规性的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也就是说不仅要明确规定“几要几不要”、“几准几不准”、“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一类笼统的要求,还必须明确违纪了怎么处理的具体办法规定,避免因人为因素出现孰重孰轻和大起大落的现象。第三,要适当扩大监督权限,纪检监察实质是对人对权力的制约,没有必要的权力,就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因此要适当地扩大一些职权,实实在在地要握有立案权、处分权和人事问题建议权。
四、进一步完善岗位监督体系,坚持监督制约的群众性和全面性
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岗位制约和权力制约,体现在三个层次,即业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
岗位监督的大量工作是业务监督,完善岗位监督就是充分利用严密的规章制度督促每个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能,每笔业务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办理,以此来保证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这种大量的、广泛的日常监督是专业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是搞好监督制约工作的基础,所以要花力气加强。例如公司长期坚持的“双人查勘、双人定损”、“承保前十审十看”、“理赔中十审十查”以及“两公开一监督”做法都值得全面复制、推广和完善,从而确保保险公司县域机构控制风险、减少案件、稳健经营、加快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