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9月3日讯(记者 齐泽萍)9月1日,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17年起,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24所高等学校,自主开展高校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太原工业学院、山西警察学院等17所高等学校自主开展高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其余高校,在3年内全部自主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依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教师〔2017〕10号),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及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条件和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布实施。
通知要求,高校高评委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高校高评委负责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备案。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评审的,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核公布。
据了解,我省下一步将选择人才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