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究竟“怎么改”

  •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孝义市,这是改革之后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旅游景点。 本报记者 魏贵富 摄

  •   日前,我省出台了《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决定从现在起用5年时间完成这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那么——
      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11月全面开启,这是日前出台的《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做出的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广大农民十分关心格外关注的大事。那么,这一重大改革将会改什么、怎么改、改成啥?为此,记者走访了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局长马向荣。
    产权制度改革改什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改什么呢?要改革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办法。那么,哪些是集体资产呢?马向荣说,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股份、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在哪里呢?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说,就是有序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组织成员,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同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成员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让每一个成员享受到资产利益。
    产权制度改革怎么改?
      产权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对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马向荣详细介绍说,清产核资就是要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平台。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对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属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确认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协商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到人的改革。
    产权制度改革改成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马向荣说,就是要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治理体系。
      产权制度改革以后,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依法代表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能够有力地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资源丰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挖掘土地、山林、水面、人文景观的潜力,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物业经济;大中型企业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同企业联合发展相应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句话,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更好地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为成员谋取更多福利。

    本报记者 魏贵富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17-11-24期

    • 第2017-11-23期

    • 第2017-11-22期

    • 第2017-11-21期

    • 第2017-11-20期

    • 第2017-11-19期

    • 第2017-11-18期

    • 第2017-11-17期

    • 第2017-11-16期

    • 第2017-11-15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