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电动自行车须实名登记上牌照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报太原12月6日讯(记者 贠娟绸)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实名登记上牌照,这将让电动自行车上路不再“任性”。《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条例》中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条例》还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等。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条例》还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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