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律师制度一直与改革开放并行,律师是改革开放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受益者。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同时,1978年12月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向世界宣布恢复中国律师制度。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彻底废除了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初步确立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性质,并在1996年的《律师法》中界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向世界承诺“一年内取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数量以及设立地域限制”,宣告中国法律服务业正式对外开放。十八大以后的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领导小组将推广“值班律师”列为司法为民的重点。可以说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程度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直接反映,法制兴则律师兴。
但是,在近几年,由于保守的官僚主义作风抬头,社会上和司法机关出现了一些限制律师执业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必要的规模限制。二是非法的资格限制。三是妄设的水平限制。
具而言之,不必要的规模限制是指在招标活动中,或者评标时,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作为一个重要的参加条件或者评审因素,限制中小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的行为。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限制违背了律师业务的特征:保密性和个人性。保密性是指律师接受的任何业务都具有私密性,都需要承办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任何律师事务所接受的法律事务都是由某个律师承办,承办律师要仔细地阅卷、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最后才能形成法律意见。除了承办律师,任何其他律师只能就案件提出办案的基本思路,不可能提出详细的方案。而且每个律师的思路不同,作出的方案也不同。可以说律师业务具有很个性的特征。既然律师业务具有保密性和个性特征,那么其业务水平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没有必然联系。律师业务与医生业务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人得了病去找的是医生而不是医院。当然,大医院硬件设施完善,病人感觉会好一些。但是,病人得到好医生的服务时间有多少?病人在大医院获得的服务中恐怕大量的是舒适性的服务而不是其真正需要的治疗服务。同理,委托人在大律师事务所获得的真正法律服务有多少?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本文作者并不是否定大律师事务所在标准化、网络化方面的优势,但是这又与当事人所需要的服务有什么关系呢?
非法的资格限制是律师执业中限制律师业务范围的做法,是非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私自设立的门槛。说其非法性是指这种限制并非来自于法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而是来自于业务需求单位。举一例说明,在改革开放的企业改制时期,以及在国有企业集中上市时期,在国内流行所谓的“证券律师”,最初是由司法部和证监会在1993年初联合下文要求“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法律资格”,但是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资格培训和考试,而是直接考核授予。显然这是一个利益黑洞,引起法律界的强烈质疑。后来,又搞培训又搞考试,表面上像模像样,实际上还是利益分配、市场垄断,最后在闻名世界的“姚刚案”后,彻底暴露了证券律师资格的弊端,司法部下文取消了证券律师的从业资格要求。本来证券法就是司法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要内容,所谓的培训、考试也只能在证券法内打转转,无非是掩人耳目的把戏而已,其目的在于“立牌坊”,具体干了什么事,用一句流行语“你懂得”作答最好!现在人民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执转破”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有的法院莫名其妙地规定“破产法从业资格”。试问:你法院虽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也不能从司法部夺权吧?毕竟国家还有宪法,还有权力分工。司法部还不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从业资格,地方法院却越俎代庖搞起破产法从业资格认定来了!显然,这是一种目无党纪国法、不顾宪法分工、公然插手律师从业市场的违法行为!在当前讲政治、守纪律的形势下,此种隐藏着利益输送的对律师业务的非法资格限制必然会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千千万万律师的诅咒、唾骂下悄悄地撤销。
第三种对律师执业限制的是律师执业水平要求。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能力、水平不是通过论文来体现的,而是通过对社会的深刻理解与对法律的精准操作来表现。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理论,而在于实践。对于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领域通过评职称来确定水平的高低,相当于对下蛋的母鸡通过毛色来评定等级一样可笑。圣经有云:将上帝的交给上帝,将凯撒的留给凯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当事人对律师的选择是对律师水平的最好解答,而不是让律师打着虚头巴脑的“高级律师”幌子去招徕业务。市场经济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实在,曾记否?格斗狂人徐晓东三拳打败太极雷雷。玩虚的,必然会挨打。玩虚的,市场是不会答应的。在法律的竞技场上,尤其是“庭审直播”开播以来,所谓的“大律师”被名不见经传的“小卒”挑下马的实例比比皆是,法律市场已经抛弃了所谓的“大律师”头衔,代之而起的是埋头苦干、专研业务、粪土当年万户侯的新生代!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干扰阻挠问题,但是随着反腐正风的深入,不当限制律师执业的做法必然会被禁止。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已经证明,国家兴则律师兴。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将会再一次证明,律师兴则国家兴!(作者单位: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
关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