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点”精准辅导重点企业、“面对面”集中辅导其他企业、“心贴心”落实个税宣传。南到运城,北到大同,三晋大地春潮涌动,一个个身着湛蓝色税服的活跃身影,到企业,进社区,走商城,入学校……
新年前后,为了让惠及山西3700万百姓充分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特别是备受关注的、涉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老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政宣传,真正确保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懂政策、会申报,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举全局之力,聚焦纳税人关注和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走到纳税人身边讲政策、听诉求,找问题、出措施,办实事、解难题,积极开展多项式的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与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起感受和分享新政带来的喜悦。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正式实施,新个税法中的个税起征点提高、特别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规则的落地,不仅减轻了我省纳税人的负担,更鼓了我省老百姓的钱袋子。
随着新个税法的深入实施,这项惠及民生的政策在我省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和共鸣,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齐夸党的政策就是好!
你的个税能少缴多少?能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申请需要注意什么?1月6日,本报记者针对纳税人最关注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政策中的20个热点问题,釆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个税改革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是什么?
答:此次个税改革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紧密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充分考虑个人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使得税收调节更加精准,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了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民生目标,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大亮点。
二、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个人所得税有九项应税所得,其中只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同一个人能同时享受六项扣除吗?
答:不能。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只能同时享受一项,因此同一个人最多能同时享受五项扣除。
四、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二)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扣除期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四)扣除方式: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二)扣除标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扣除期间: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四)扣除方式: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该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
(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扣除期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扣除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三)扣除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四)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二)扣除标准: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扣除期间: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四)扣除方式: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九、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除条件: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扣除期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四)扣除方式: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纳税人按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纳税人,应当留存书面分摊协议备查。
十、上述父母、子女的具体范围指什么?
答: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十一、专项附加扣除在当年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答: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十二、纳税人可在什么时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在年度内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十三、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仅需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不需要报送相关证明资料。但纳税人应当在五年内留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和其他证明资料备查。
十四、只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吗?
答:不一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当月工资没有超过5000元,不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只有当月工资超过5000元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才需要报送。
十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必需向扣缴义务人报送吗?
答:纳税人并不一定必需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如果纳税人不愿意将相关信息告之扣缴义务人,可以在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税务机关,但这样将不能在年度内取得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只能在汇算清缴享受。
十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报送方式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报送方式有三种:一是填报纸质报表,二是填报电子模板,三是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和WEB网页报送,三种方式且均可从各级税务局官网下载。手机APP还可以从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或者通过各大手机品牌的应用商店、应用市场下载。
十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需要每年报送吗?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不需要每年报送。但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十八、扣缴义务人必须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是的。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预扣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填写并签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留存备查。
十九、如纳税人报送虚假信息,扣缴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如纳税人报送虚假信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申报时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情况开展抽查和风险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实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除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处罚外,将根据情形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报记者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