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新闻

省检察院:民企当警惕这些法律风险

  “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2493件,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1349件。我们通过一年来开展专项检察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情况的梳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1月15日,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检察长苑涛介绍说。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民营企业自身防范难度增大。伴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各类经济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的侵害,而且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民营企业对一些违法犯罪手段防不胜防。例如,在廖某等人诈骗案中,廖某使用QQ号冒充山西某煤业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该公司副总史某聊天,期间廖某冒充该公司创建了“山西某某煤业”QQ群,让史某、胡某(财务负责人)加入该群,廖某在QQ群里冒充董事长从胡某处得知公司账上有488万元,便冒充董事长安排胡某给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汇款488万元,并将银行账号发给胡某,胡某便将公司账内488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廖某得手后,立刻通知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过超级网银迅速将488万元分散提取,遭遇此类诈骗追赃挽损非常困难。
  ——知识产权、新兴产业领域遭受犯罪侵害问题风险较大。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32件,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16件。例如,在毕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毕某通过QQ聊天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总计203个网站的控制权限,毕某利用203个后台控制权将“打鱼吧”游戏链接通过“菜刀”软件强行放置到相应的网站,致使203个网站后台受到非法控制进行牟利。
  ——侵占贿赂类案件时有发生,存在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110件,其中职务侵占罪56件,挪用资金罪28件,单位行贿罪、行贿罪19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件,反映了民营经济领域廉洁问题突出。例如在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担任工程管理预决算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在河南沁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与该公司进行工程决算过程中,故意拖延审核决算报告,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共计受贿16万元。
  ——涉财税发票及生产销售类案件多发,存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税收缴纳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呈上升态势,分别为171件和418件,其中受理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157件、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28件、销售假药罪29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5件。此外,还有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45件。例如,在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有295件,其中有34家药店、4家民营医院、5家美容机构参与销售假药犯罪,有30起案件的被告人借助相关网站、社交平台等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信息,进行推广宣传,牟取暴利。个别民营企业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疏于药品进货监管,甚至知假售假;个别电商平台,对网店的注册和开设缺乏实质性审查,在客户信息资料及账户监管、复核审批、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对电商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涉及违法和犯罪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及治安类案件屡有发生,存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有272件,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112件,伪造印章类案件46件,污染环境类案件25件,开设赌场罪案件23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10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7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6件。例如,运城某废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续某等人投资土炼油设备,非法生产劣质柴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17.4万元,生产劣质柴油产生的大量废油渣,将其中390.65吨废油渣,分别出售给临汾某发电公司、曲沃某配煤厂等企业和个人,销售金额10.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渣为危险废物,生产柴油不合格。
  ——劳动纠纷诱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2018年以来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75件,民营企业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主体,占比85.3%,其余为个体工商户。除了上述犯罪类型外,还有部分涉及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中,不少案件的起因都与企业劳务纠纷相关。例如,薛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薛某施工队为万荣县某建材厂修建办公楼竣工后,拖欠薛某的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就雇佣他人,将该建材厂用于烧制琉璃瓦的窑炉拆除,将部分耐火砖、琉璃瓦、机械设备拉走抵账,导致该窑炉损毁价值为136.1万元。
  对此,省检察院建议,民企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设,结合自身行业特征、企业人员实际状况,设置和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督岗位,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对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以及企业运行、大额资金使用、企业往来款项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同时,还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参加相关警示教育、岗位风险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的犯罪防范能力。
  此外,面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刑事犯罪态势、法律风险,我省检察机关也将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办案力度,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进一步立足办案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联系走访民营企业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因涉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报记者 雷清明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19-01-23期

  • 第2019-01-22期

  • 第2019-01-21期

  • 第2019-01-20期

  • 第2019-01-19期

  • 第2019-01-18期

  • 第2019-01-17期

  • 第2019-01-16期

  • 第2019-01-15期

  • 第2019-01-14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