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将提高全省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
《条例》明确,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责。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
《条例》规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有六个,具体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优秀特色文化;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基本知识和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可以采取六种形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编写、制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和公益广告;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和各类知识竞赛等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条例》提出,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
《条例》禁止五种活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企业可以利用职工培训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同时,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迷信和邪教学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五类活动,即散布谣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编造、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
此外,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应当专项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本报首席记者 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