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

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减税政策

  本报太原5月9日讯(记者 李京益)为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通知》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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