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14日讯(记者雷清明 通讯员姜赟)近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解某、要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两名被告人已承担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碘盐价款十倍赔偿,并媒体上刊登了道歉书,向社会公开道歉。
据介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解某购进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并与被告人要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早市以5元3小袋的价格摆摊销售。2019年7月11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解某、要某有销售假冒食盐的情况,将其销售的假盐查扣在案。公安机关以解某、要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起诉,迎泽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销售假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迎泽区检察院发出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本案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合主体对本案提起诉讼。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迎泽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