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4方面、27条细化落实措施,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纳税服务、电力、科研、会计、注册登记、食品药品、证明事项、不动产登记等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书及履约情况要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完善承诺制信用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奖惩。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
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信用报告查询、注册登记、国土空间规划、通关保管、纳税服务等服务窗口率先探索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管理等行政事项中,充分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明确,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率先加快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在全省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
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降低重错码率。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要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建立各类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制度。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纳税服务、电力、文化旅游、建筑市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人防工程等领域为重点,在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有效结合。
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深入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公共资源交易便利、政府性资金及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等措施。深入开展“信易+”守信激励信用应用。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获得授信以及通报批评等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
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将信用监管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效衔接,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医疗卫生、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此外,要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本报记者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