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5月8日讯(记者张剑雯)近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山西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程。
《办法》共5章21条。《办法》明确了省减灾委为山西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自主创建、考评验收、命名授牌的全过程创建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办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申请工作;经逐级审核推荐,省减灾办确定为创建单位后,社区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主创建工作,省减灾办及相关部门给予培训、指导等支持;创建完成后,省减灾委在各市考核认定和省级抽查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和命名授牌。
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办法》指出,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省减灾委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一)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后,上级部门的调查评估结果认定存在因人为责任造成风险防范不力、应急处置不当、救援救助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由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或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创建标准,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山西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命名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创建管理工作将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