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5月17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近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施行。《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五类用火行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这五类用火行为具体包括: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