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5月19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从7月1日起,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提出,将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经济林示范园。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条例》提出,省政府要制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政府要编制专项规划,区县级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这样就形成了自上而下比较完善的经济林发展规划和实施体系,这对我省经济林的稳定、持久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介绍说。
同时,《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保障经费,支持经济林的良种选育、良种引进、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提质增效、科技开发以及推广示范。
针对我省经济林发展标准不高、技术含量低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林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变化,发布本行政区域经济林适宜种植目录与主要栽培经营技术,引导经济林经营者分区域、分类型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经济林示范园,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