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这意味着垃圾分类将纳入法治框架下。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保护生活环境,推动社会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对实现全省垃圾分类“一盘棋”,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5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发布。
“基本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由甲地变乙地、地上变地下、把今天的污染留给明天的问题。”5月20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立业对我省即将实施的《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王立业表示,《管理规定》共7章34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管理规定》坚持设区市和县级市生活垃圾分类一体推进。适用范围在国家要求11个设区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扩大到11个县级市城市建成区。
《管理规定》突出了生活垃圾全流程体系建设。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不落地收集转运、末端机械化智能分拣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了规范。
在分类投放环节,按照简便、快捷的要求,《管理规定》明确,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同时,要求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单独分类。
在分类收运环节,明确提出取消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要求收运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对于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采取自行运输、提前预约或者定时定点的方式进行收集。同时,提出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
在分类处理环节,按照整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园区化承载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同时,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拣设施,实现末端精准分拣。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在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本报记者张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