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晋周刊

我省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6月17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被告辛某侵害续范亭将军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决:被告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忻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在忻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辛某负担。
  据了解,该案是山西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忻州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忻州中院由三名员额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辛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被告辛某在抖音上公开发布了其在原平市国防主题公园内以续范亭将军全身雕像、海陆空三军仪仗兵雕像、国防宣传标语为背景拍摄的9段短视频,其中辛某面对续范亭将军雕像作划酒拳状,行为举止轻佻,配音为相声选段的短视频,播放数为1304次,点赞数26次,评论1次,分享3次;辛某面对续范亭将军雕像作扭跨状动作不雅的短视频,播放数为42次,点赞数2次。辛某的抖音账号因发布违规视频于2019年7月6日被永久封禁。
  据悉,续范亭将军是著名爱国将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所保护的英雄烈士。1935年日寇进逼华北,续范亭深感民族危机,呼吁抗战。但目睹蒋介石政府腼颜卖国,悲愤至极,在南京中山陵剖腹明志,遇救未死,一时震动全国。1936年“西安事变”中,续范亭支持中国共产党“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回山西任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山西第二区保安司令,后任暂编第一师师长。1939年任山西新军总指挥,协助八路军120师坚持抗战局面,建立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历任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主任,晋绥军区副司令员。1945年被推选为中国人民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委会副主任委员。1947年9月12日病逝于山西临县。临终前遗书请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经中共中央批准,追认续范亭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忻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都有责任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矗立在原平市国防主题公园内的续范亭烈士的雕像和设施,是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告慰英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场所。被告以续范亭烈士的雕像为背景拍摄内容低俗、动作不雅的短视频,并在社交网络上公开传播,且播放时间较长,观阅人数较多,有损于续范亭烈士的英雄形象和人格利益,对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辛某当庭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所在,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忻州相关单位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官提示,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近年来,随着各种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一批所谓“网红”抹黑英雄、侵犯英烈荣誉、虚化甚至丑化英雄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逐渐被人们诟病。我们在享受网络传播带来的便利之时,面对网络上流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的负能量,特别是像本案中公然丑化亵渎英烈的行为时,必须明辨是非,坚决抵制,无论网络还是现实,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前提,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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