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直播卖货不能靠“忽悠”

  妻子为了销量不得不降价卖货,却因此被丈夫辱骂;主播为了给粉丝低价折扣,自掏腰包补齐差价……从去年开始,这样的场景就出现在快手的一些网红直播间中,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主播效仿。
  还记得在春晚小品《卖拐》中,大忽悠靠编假故事、表演套路把厨师骗得一愣一愣,生生把厨师忽悠瘸了,最终以高价把拐杖卖给了厨师,还换回了厨师的感激涕零。而今,一些电商与主播一唱一和演双簧,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电商团伙的劣质商品,还让“粉丝”误以为得了便宜和实惠,简直就是活脱脱的现实版“卖拐”。
  其实,消费者们并不是完全反感“表演”。如果主播们销售的是货真价实的商品,表演也没有出格之处,那么对这些剧本的演绎姑且还可以看作是一种营销手段,但若推销的是一些劣质甚至是假冒商品,表演的内容又太过分,那就不只是消费者“观影”体验好不好的问题了。最为严重的是,一些主播事先在直播间安插了很多“托”,他们在直播间表演着点赞、刷礼物的把戏,引诱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名不副实的商品。
  辱骂、打架等演戏式卖货,博的就是个眼球,在热闹紧凑的剧情表演下,放松看客的精神,诱导看客冲动消费。如果多看几个同类直播,我们会发现都是相似的剧本套路,而这类“搞噱头”式的直播卖货也往往是劣质商品的重灾区。事实上,此类直播已经涉及“欺诈消费者”,是虚假夸大宣传,但因网络直播等网络销售模式发展过快,导致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性的规则跟进,现行制约还多依赖于平台制约。但是,平台作为共同利益方,既当裁判又当队员,是否能给出公正判决还是得打个问号。面对直播卖货的火热,任由其继续无序发展下去,坑的不止是消费者,还有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型消费模式本身。
  笔者认为,治理“表演式”直播卖货,不能光依赖电商平台自我规范,还需要监管部门依法介入,加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表演式”直播卖货已涉嫌消费欺诈,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从这一角度切入治理。最后,消费者也应冷静消费、理性购物,莫被一时的热闹和虚假繁荣冲昏了头脑,天上没有免费的馅饼可以掉,“货比三家”式的购物永远没有错。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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