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深度报道

山西将依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问题

——《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解读

  历经三审,《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终于面世了。《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整合优化、服务提升、支持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法规许多条款都具有创制性,如规定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六统一”管理,明确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增加医防融合、医养结合、中医药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等等。
  《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必将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提升县域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整合优化医疗资源

  《办法》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撤并乡镇后保留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县级医疗集团;应当稳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医疗集团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服务合作。
  同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三级医院,对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县级医疗集团进行托管,派驻管理团队和专家团队,提升县级医疗集团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等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行使管理自主权。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办法》规定,城市三级医院应当采取组建医联体、人才共享、技术支持、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省级专科联盟应当以分级诊疗病种诊治和县域医学中心、医疗救治中心建设等为重点,采取专科共建、手术示教、业务培训等措施,带动县级医疗集团提升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
  为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根据本县域的城乡疾病谱,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提供筛查、诊断、转诊、随访的连续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育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同时,县级医疗集团应当组织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加强偏远乡镇卫生院急救服务体系建设,配备必要急救设施,提高偏远地区急救服务能力;应当依托县级医院或者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应当加强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提高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信息化水平;应当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开展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专家会诊、远程紧急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及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咨询等在线服务。
  《办法》鼓励县级医疗集团在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门诊、住院病区;鼓励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将部分专家门诊、住院床位、检验检查号源下放到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每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或者技术培训。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享受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细化签约服务内容,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出诊、设立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财政投入、人员培养、老年健康服务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结算等的支持保障制度

  为解决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中的堵点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县域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县域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保障和支持县级医疗集团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敬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进行服务融合,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人头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将核定的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采取总额预算、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拨付给县级医疗集团,并由县级医疗集团按比例分配。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提升村医待遇

  《办法》明确,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未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在保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编制总量内对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调配,人员编制调整情况应当报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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