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印发,并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以下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分级设立。市、县两级因工作需要可在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予以细化,但不再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省级各部门负责在全省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全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市、县两级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办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
同时,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本报首席记者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