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这些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合同开始履行后,不断修改规则,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马宝田律师(以下简称“马律师”):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法律也要求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如果通过人为因素设定不合理的程序运行规则,变相改变履行义务的条件,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或欺诈行为;公司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记者:不少平台的《隐私条款》中注明:“您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或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身份证件号码、缴费相关的银行信息及联系人信息,将在您使用本客户端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获取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这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
  马律师: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和范围正在不断深入和加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根据《数据安全管理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同时,应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消费者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注册消费者应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如无特殊要求,没有必要收集公民的身份证信息。身份证信息、儿童出生证等信息对公民来讲,是极其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要在收集前严格限定使用范围,规定好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同时,收集个人信息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如果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超出所使用的业务功能需要,的确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记者:消费者在购课平台购买了某一线上教育课程,平台方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
  马律师:
根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发布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了课程,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平台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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