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举行第十次会议,专门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同时要求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党中央擘画共同富裕的伟大蓝图中,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工具之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影响收入分配,从而在推动共同富裕中更好地发挥好税收的职能作用。
一、税收调节分配实现税收公平
财税专家李炜光曾经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税制是否合理和正当,不仅在于税收负担轻重与否,更在于税制是否能真正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从税收再分配的角度来看,税收对收入再分配所依据的准则或者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公平。所谓税收公平即是通过高收入者负担较高税收、低收入者负担较低税收来实现。
通常认为,初次分配是指市场主导的分配,解决的是效率问题,通俗来说就是把“蛋糕”做大。二次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侧重解决公平问题,也就是把“蛋糕”切好。比如,国家通过减免税各项政策,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扶持等。三次分配则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比如,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的方式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等。因此,过往许多研究都认为,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税收只是再分配的过程,无法作用于初次分配,故使得税收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笔者认为,税收的调节功能依然能作用于国民初次分配之中,从而实现税收在三次分配中的全过程调节。
二、税收调节初次分配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按一般说法,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优先原则进行的分配,在理想条件下,公平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会让劳动和资本向高利润的岗位和行业流动,并最终让不同岗位和行业的收入水平趋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但现实中总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比如资源垄断甚至权力寻租等,会导致初次分配产生不公平,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以数字经济为例,一些互联网企业以非常低的成本积累了海量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借此形成垄断市场,并以恶性竞争的方式获取超额利润,这类情形伴随着近些年数字经济的繁荣愈演愈烈。互联网企业获取了超额垄断利润,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垄断性的收入,最后也往往体现为相关行业里的资本所得,而不是行业中的劳动者所得,更不是全体劳动者所得,财富的积累没有为一般民众释放应有的发展红利,从而导致更大的贫富差距。
基于此,本文认为,初次分配远比二次分配更为重要,因为初次分配是结构性的,而二次分配只是对初次分配的必要补充和合理纠正。在国民的全部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是促进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的首要环节。进一步而言,初次分配的优化意味着这一过程的公平化程度提高,意味着初次分配起点和结果的优化,同时也意味着国民收入再分配压力随之减小。因此,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作用,对于促进收入分配的起点公正和过程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三、税收调节初次分配的路径探讨
税收直接作用于初次分配的主要路径应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从理论上来讲,间接税的目的主要以追求效率,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间接税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逆向调节”作用,即间接税在最终消费品价格中占据较大比例,其税负会转嫁给消费者。直接税在功能设计上与间接税不同,更加侧重于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因此,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及时调整相关的税率和征税范围,可以有效避免税负不均等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可以对高收入者设置较高累进程度的个人所得税来实现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同时可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领域加强税收征管,如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也可针对高净值人群设计最低税率,将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中间收入群体,一方面要适应我国居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特点,加快扩大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范围;另一方面要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考虑地区消费水平差异,对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标准。此外,完善对数字经济下网红打赏、直播带货等新型收入的税收征管。
(二)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随着房产税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在促进分配公平方面势必会发挥其天然优势。我国下一步在确立房产税的功能时,除了满足财产收入的功能外,还需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功能。因此,在税制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税收的公平性。
第一,征税对象。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走势,征税对象应当合理区分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以此缓解大城市的住房供需矛盾,从而避免城市居民财富的差距持续扩大。
第二,资金的使用用途。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房产税的收入可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和惠民工程建设。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各阶层中设立一定比例,保证资金利用的效率,并在缩短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房产税的优惠事项。鉴于我国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拥有状况,部分人群享受的是福利分房,成本较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支付能力逐渐降低。应当对已经退休的老人、暂时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以及对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群免征房产税。
(三)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优化当前消费税税目的税率设定,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逐渐成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高档商品,适当降低税率或提高认定门槛,比如高档化妆品等。对已经逐渐脱离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明显带有奢侈品功能的商品,宜适当提高税率或制定差异化税率,比如高档白酒和雪茄烟等。同时,扩大对高档商品的征收范围,如将私人飞机、私人游艇等列入其中,并且可考虑将征税范围从商品扩大到服务领域,将高档服务也纳入其中,从而增强消费税的累进性。(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尚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