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约定期内交纳首付房款,购房者的认购、选房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条款合理吗?二手机动车交易完成后,销售者不承担任何售后责任,这样的合同合适吗?校外培训机构收钱痛快,但退费时非常麻烦,这样的招数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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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2022年,省消协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邀请律师团全程参与征集点评工作,对消费者反映的涉及拍卖行业、旧机动车交易、教育培训、房屋买卖、汽车销售、移动通信、美容行业等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一一进行点评,教会消费者可以对哪些霸王条款说“不”。
房屋买卖:认购、选房定金难退还
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这样规定双方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该认购协议第二项双方约定时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房,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认购协议,且甲方可不另行通告,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律师点评——
所谓“定金罚则”,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后,仍须在约定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假如开发商想反悔,存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消费者无法接受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此时不应适用定金条款,《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应当原数退还。上述定金不予返还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汽车交易:买卖二手车,一经售出概不负责
某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条款显示: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的反悔。因为此车为二手车,所以不做任何售后服务。律师点评——
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销售者意在通过该条款减轻、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责任,剥夺消费者换车、退车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以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存在隐瞒车辆故障的情况,或车辆本身存有质量问题、隐蔽缺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更换车辆、赔偿维修费用,也有权利退车并解除合同。
校外培训:交费容易退费难
某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中明确写道:“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不足该合同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甲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费用中的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超出该合同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剩余所有费用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将不予退还。”
“退费需凭借所有收款单据、所有相关资料到店办理、如有缺失不予办理退费。”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比如上述合同中的经营者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课时后,剩余课时费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超过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中途解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类似合同条款,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本报记者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