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亮点新闻

《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史晶雯)4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施行。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我省湿地资源匮乏,占国土面积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我省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经过这些年的建设,湿地景观得以再现,湿地鸟类明显增加,湿地功能显著增强,已成为我省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
  《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强化保护措施,重视修复与利用,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条例》共6章39条,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明确湿地修复的原则、方式和措施。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类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条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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